我国的海洋国土包括
我国的海洋国土也叫蓝色国土,包括渤海全部、黄海、东海和南海的一部分、岛的周边海域及国际海底区域的一部分。
海洋国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一个特定的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国的内海、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行使主权,对其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专属管辖权,因而可认定是严格定义上的海洋国土。
海洋国土,它不仅包括一国的内海和领海,而且还包括该国管辖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一国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所有管辖海域的形象总称。是一个集合概念,海洋国土也被称为蓝色国土,我国有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
海洋国土形成的原因
20世纪60年代以后,大陆架的开发和对200海里海洋权的要求引起了海洋秩序的深远变化,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在海洋上的利益。纷纷要求扩大管辖海域范围,极力促成新的海洋法律制度的建立,于是传统的领海之外即公海的海洋格局被打破了。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1973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拟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定程度地体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将世界海洋分为9个不同的区域,沿海国除拥有作为其领土一部分的内水和领海外。还可以拥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其它新的管辖海域,世界上许多沿海国家据此扩大了管辖海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