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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证明你的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不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你不仅不用提前30天,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请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约金由劳动者承担就是违法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提交后,是否批准并不重要。关键是要有人签收,作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不然不良公司会说你是自愿离职,没交辞职报告,你就很难有说法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有人签收,可以用快递寄到邮局,在“内部零件名称”一栏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或通知书)”,保留回执作为证据,加上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最好写明以下内容:
1.我个人负责................................................................................................................................................................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你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一天;
2.请书面通知公司(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将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果我没有收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我将被视为公司不需要自行交接工作,对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我不承担任何责任;
3.请按照《工作交接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与我结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我提供《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其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否则我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不需要亲自交接,上述事项应在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时间)前完成。
注意保留公司要求你移交给某人的书面通知和交接清单,这些都是你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办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向某人发出交接通知书,可以视为不必要的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如未按时支付,可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10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处理。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索赔,后者只有在劳动部门责令其不支付后才能索赔。
如果你仔细看看我上面这个回答的题目所涉及的内容,你完全可以理解我这个回答的意思。
上面回答了你所有的问题,没有提到的都给你指出来了。请结合法律条文来看,你会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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