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主从犯如何区分,主从犯的具体区分方法
一、主、从犯的概念
1、主犯 我国现行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将主犯分为两种,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从犯 我国现行刑法第27条规定:“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从犯包括两类***同犯罪人,即在***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及在***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次要作用主要表现为:不主动发起犯意,在***同犯罪实施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行为强度不大,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者根本未对结果有任何作用,等等;辅助作用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过程中把门望风,等等。
二、对***同犯罪中“主要作用”的分析
所谓“主要作用”是指***同犯罪人对***同犯意的形成、***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及***同犯罪危害结果的出现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我们可以分别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具体说明这种决定性的作用。
1、从主观上来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促成***同犯罪故意的形成并使之强化,包括:(1)发起***同犯罪的犯意,即***同犯罪中的造意行为或教唆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对***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2)策划***同犯罪行为,即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策划,在心理上坚定了***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避免了***同犯罪人的盲目行动,为犯罪即遂奠定了基础,这是策划行为的重要功能。
2、从客观上来说,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起的决定和推动作用,包括:(1)纠集***同犯罪人的行为;(2)指挥***同犯罪人的行为;(3)积极参加、实行***同犯罪的行为,这类***犯在***同犯罪中虽然不承担组织、指挥、策划的职能,但是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很高;(4)实施对犯罪结果起决定作用的行为,这类***犯可能不参与整个犯罪过程,但是其某一个犯罪行为是危害结果出现的必要因素或主要因素。
三、毒品犯罪案件区分主从犯,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对毒品***同犯罪的主从犯区分规定:区分主犯和从犯,应以各***同犯罪人在毒品***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同犯罪人在***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毒品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同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从犯。可见,认定毒品主从犯的基本标准是在***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即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对***同故意的形成或***同行为的实施、***同结果的发生、***同犯罪的完成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受雇于他人或受他人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从犯,而不能一概认定为从犯。
如何把握主从犯的具体区分方法,笔者认为应结合***同犯罪的表现形式,首先看***同犯罪人是否有分工,如有分工,依照复杂***犯中主从犯的认定方法去认定;如没有分工,则依照简单***犯中主从犯的认定方法去认定。
在复杂毒品***同犯罪中,各***同犯罪人往往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所起作用也自然有所不同。其中,组织犯应全部认定为主犯,因其负责毒品犯罪的组织、领导、策划和指挥等环节,是毒品***同犯罪的关键人物,决定着整个毒品犯罪的发起和发展。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意制造者,在多数情况下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少数情况下起次要作用,如教唆帮助别人实施毒品犯罪的,可认定为从犯。帮助犯不参与实施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在他人产生毒品犯罪决意后,以非实行行为协助他人准备或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因此,帮助犯在毒品***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全部是从犯。
在简单毒品***同犯罪中,各***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也存在主从之分。具体认定时,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是从地位与角色方面分析。主犯是在毒品***同犯罪中处于支配、控制和主导地位,对***同犯罪的产生、发展过程和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主要作用,影响和决定着毒品***同犯罪的进程和发展方向;而从犯仅起次要作用,一般处于从属、服从主犯的被支配地位。
2、是从主观与客观相结合方面分析。主犯是在毒品***同犯罪中的主观故意形成和客观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从主观方面看,主犯是毒品犯意的产生和传出者,犯罪意志较坚定,态度较积极主动;从客观方面看,主犯参与毒品犯罪的程度较深,实施全部或主要的实行行为,其行为对毒品***同犯罪的完成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重要作用,决定和影响毒品***同犯罪的规模、进程和危害程度。
3、是从犯罪全过程分析。主犯是在毒品犯罪的犯意产生、***同故意形成、犯罪准备、行为实施以及***同犯罪完成的罪前、罪中甚至罪后整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往往在毒品犯罪实施前主动邀约他人、积极出谋划策,在实行过程中积极参与实施主要或大部分行为,在犯罪后控制、支配、分配毒赃等。反之,则为从犯。
4、是从原因力方面分析。主犯是***同犯罪中罪行较大、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较大的人。对毒品***同故意、***同行为、***同结果具有较大的物理或心理原因力的是主犯,反之则是从犯。
5、是从犯罪利益方面分析。主犯一般是犯罪所得利益的主要获得者,往往占有毒赃、赃物的较大比例。一般而言,主犯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分赃较多;而从犯往往没有出资或出资较少,没有分赃或分赃较少。“纪要”也注意到了主犯在出资方面的特点,指出在毒品***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