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社新的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徐社新一案
(1)李海明、单丽丰证言:2006年10月至2007年间,李海明为在开发五河县城老城中心区上得到徐社新的支持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8.6299万元的购房款和3.5万元的装修材料。徐社新几次要还钱,李海明都推辞说不缺钱,这钱留给你用吧。后徐社新就不再提还钱的事。
(2)徐姝证言:2007年6月,徐社新安排她将李海明为他家垫付的购房款43.405万元汇给江苏金湖房地产开发公司。
(3)朱世鲁、于业春证言:李海明在五河县投资开发老城中心区改造项目,徐社新多次安排他们给予优惠政策和大力支持。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并供他多次提出还李海明18.6299万元购房款,李均说暂时不缺钱用,这钱留给你用,后他就没再说还钱。
对于辩护人提出徐社新收受李明海人民币18.6299万元不色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社新供述、证人李海明等证言及相关书证均证实徐社新在几次要还该款时,李海明均说不缺钱,这钱留给你用,徐社新即不再提出还款,故李海明明显具有为取得徐社新支持和表示感谢而送该购房首付款的目的,徐社新亦应明知,且在此后较长时间未再提出归还此款,其受贿事实应予认定,辩护人提出该款属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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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受个体建筑商沈泽文人民币10万元和2.5万元购物卡
2007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个体建筑商沈泽文为在协调工程开工、要求五河县建设投资公司提前支付工程款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四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0万元和2.5万元购物卡。徐社新在上述事项中为沈泽文提供了帮助。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让,证实沈泽文从五河县建设投资公司提前结算支付工程款等情况。
2、证认证言
(1)沈泽文证言:2007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他为在协调工程开工、提前结算支付工程款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四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0万元和2.5万元购物卡。
(2)王宗友证言:2006年5月,他把五河县沫河口工业园与南洛高速公路对接的基础道路工程项目转让给沈泽文承建。
(3)邓衍新、欧阳天喜、周学保、李贵兵证言:2006年,徐社新多次安排协调该基础道路工程开工及提前结算支付工程款。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 (四)收受五河原县委常委、政协副主席朱世鲁人民币12万元
2005年国庆节前至2008年春节,朱世鲁为在职务调整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四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2万元和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后徐社新将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退还。2005年12月26日,朱世鲁被任命为五河县县委常委。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朱世鲁任职情况。
2、证人认言:
(1)朱世鲁证言:2005年国庆节前至2008年春节,他为在职务调整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四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2万元和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后徐社新将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退还给他。
(2)华如军证言:2005年下半年,徐社新推荐朱世鲁为县委常委人选,后市委组织部任命朱世鲁任县委常委。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 (五)收受五河县大至中学董事长王志人民币10万元
2006年底至2007年初,王志为在原新星中学(现大志中学)征地建设新校区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支持,先后二次到徐社新的办公室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0万元。2007年4月,徐社新安排张辉尽快落实,原新星中学顺利征得100亩新校区建设用地。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原新星中学扩建征地等情况。
关于辩护人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有部分重复计算的意见,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徐社新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家庭支出,系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徐社新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和非消费性支出相加而得,故辩护人的此节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2、证人证言
(1)王志、李美林证言:2006年底至2007年初,王志为在原新星中学征地建设新校区上得到徐社新的支持,先后二次到徐社新的办公室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0万元。2007年4月,新校园的征地被批准。
(2)张辉、陈贤友证言:2007年初,徐社新要求张辉尽快落实新星中学扩建用地的选址,后县政府开会研究将体育场西100亩土地用于原新星中学扩建新校区。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2万元
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时任五河县经贸委主任的徐家友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办公室,请徐社新帮忙调整工作,徐社新答应考虑。后徐社新向齐瑾辉和郑忠军提议让徐家友任五河县交通局局长。2005年9月,徐家友被任命为五河县交通局局长。2006年春节至2008年春节,徐家友为表示感谢,先后六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万元。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徐家友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徐家友证言:2005年下半年,他到徐社新的办倒室请徐社新帮忙调整工作,徐社新答应考虑。2005年9月,他被任命为五河县交通局局长。2006年春节至2008年春节,他为表示感谢,先后六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万元。
(2)齐瑾辉、郑忠军证言:2005年初,徐社新提出徐家友是交通局局长的合适人选,齐谨辉和郑忠军表示同意。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六)收受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新军人民币9万元
2006年12月底至2008年春节,吴新军为在缓缴竟拍的五河县机械厂的土地出让金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二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9万元。2007年春节前,徐社新向时任五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蒋时米打招呼,后该公司缓缴剩余的土地出让金。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该公司缓缴土地出让金等情况。
2、证人证言
(1)吴新军证言:2006年12月底至2008年春节,他为在缓缴竟拍的五河县机械厂的土地出让金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二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9万元。
(2)蒋时米证言: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徐社新安排他让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缓缴土地出让金。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七)收受安徽兴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蒋学良人民币8.2万元。
2003年3月至2008年春节前,蒋学良为在收购五河县水泥厂、协调公司门口修路、公司扩建征地以及处理公司与县质检站水泥质量纠纷等事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支持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六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8.2万元。徐社新在上述事项中为蒋学良提供了帮助。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四)收受五河县城关镇党委书记王辉人民币4.3万元以及王辉和五河县城关镇镇长姚兰祥***同所送5000元购物卡
2003年中秋节至2007年中秋节,王辉为在职务调整及工作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先后十一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4.3万元。2007年5月,王辉和姚兰祥等人为感谢徐社新在他们职务调整上给予的帮助,一起到省委党校送给徐社新5000元购物卡。2006年11月,王辉被任命为五河县城关镇党委书记。2007年1月,姚兰祥被任命为五河县城关镇镇长。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五)收受五河县城关镇镇长姚兰祥人民币1万元
2006年初,姚兰祥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办公室请徐社新在其职务调整上给予关照,徐社新答应考虑。2006年11月,徐社新提名姚兰祥为城关镇镇长人选,2007年,姚兰祥被任命为五河县城关镇镇长。2007年春节后一天,姚兰祥为表示感谢,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万元。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姚兰祥任职等情况。
2、证人证言
(1)姚兰祥证言:2006年初,他到徐社新办公室请徐社新在职务调整上给予关照,徐社新答应考虑。2007年元月,他被提拔为城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07年春节后的一天,他为感谢徐社新的关心和支持,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万元。
(2)倪涛证言:2006年底,徐社新向市委组织部推荐姚兰祥为城关镇镇长,2007年1月,姚兰祥当选为城关镇镇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八)收受五河县一中校长高明会、副校长王儒鸿和党总支书记张兆猛合计人民币4万元
2006年春节前,张兆猛、王儒鸿为在职务晋升及五河一中申报省级示范高中等事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支持,二人从学校财务中支出人民币2万元送给徐社新。2006年8月,张兆猛被任命为五河一中党总支书记。2006年10月,王儒鸿被任命为五河一中副校长。
2007年春节前,高明会为在协调五河一中新校区开工建设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及感谢对其提拔,与王儒鸿从学校财务中支出人民币1万元送给徐社新;2008年春节前,高明会又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万元。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实证王儒鸿、张兆猛、高明会任职等情况。
2、证人证言
(1)王儒鸿、张兆猛、高明会证言:为在职务晋升及五河一中申报省级示范高中、协调新校区开工建设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2006年春节前,张兆猛与王儒鸿一起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万元,2007年春节前,高明会与王儒鸿一起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万元,2008年春节前,高明会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万元。
(2)张辉、于业春、蒋时米、张文杰证言:徐社新多次安排张辉召开协调会,解决五河一中申报省级示节高中存在的问题。2007年上半年,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五河一中迁到城南新区新建。后由于有老教师反对等原因,未能实施。、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十)收受五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顾登奎人民币3.2万元
2002年4月至2008年春节前,顾登奎为在职务晋升和职级调整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十一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3.2万元。2006年10月,顾登奎被任命为五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正科级),2007年8月,顾登奎被任命为五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县级)。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让,证实顾登奎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顾登奎证言:2002年4月至2008年春节前,他为在职务晋升和职级调整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十一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3.2万元。
(2)徐姝证言:2002年8月的一天,顾登奎到她家送人民币2000元,2005年暑假期间,顾登奎又到她家送人民币2000元。
(3)倪涛证言:2006年9月,徐社新提议让顾登奎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并安排他办理具体履行程序。2006年10月,顾登奎被任命为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正科级),2007年8月,顾登奎被任命为五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县级)。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程冠明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程冠明证言:2007年11月,他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送给徐社新人民币5000元。
(2)倪涛证言:2007年10月,徐社新提议让程冠明任申集镇镇长,2008年4月,程冠明当选为申集镇镇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十四)收受五河县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唐章勇人民币1.4万元。
2004年春节前至2006年中秋节前,唐章勇为在职务晋升和工作调整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六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4万元。2004年4月,唐章勇被任命为申集镇党委书记。2006年11月,徐社新提议唐章勇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人选,并让倪涛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唐章勇顺利当选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7年3月,唐章勇被任命为县人大农工委主任。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唐章勇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唐章勇证言:2004年春节前至2006年中秋节前,他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六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4万元。
(2)郑忠军、倪涛、齐瑾辉证言:2003年底,徐社新同意推荐唐章勇任申集镇党委书记。2004年4月,唐章勇被任命为申集镇党委书记。2006年11月,徐社新提议唐章勇为县人大党委会委员人选,并让倪涛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唐章勇顺利当选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7年3月,唐章勇被任命为县人大农工委主任。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十五)收受五河县发改委体改办主任郭佩振人民币1.2万元和2000元购物卡
2002年春节至2005年春节,郭佩振为在工作安排和职级晋升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先后五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2万元和2000元购物卡。2002年郭佩振被安排留在县计划和发展委员会工作,后因时机不成熟,未能解决副科级待遇。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五十三)收受五河县林业局局长王厚方人民币5000元
2006年中秋节至2007年中秋节,王厚方为在职务调整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三次和陆建民一起到徐社新家中,送给徐社新人民币5000元。2007年初,徐社新提议让王厚方任五河县林业局局长,2007年4月,王厚方被任命为五河县林业局局长。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王厚方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王厚方、陆建民证言:2006年中秋节至2007年中秋节,王厚方为请徐社新将其从县科协主席调任县职能局局长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三次和陆建民一起到徐社新家中,送给徐社新人民币5000元。
(2)倪涛证言:2007年1月,徐社新提议让王厚方任五河县林业局局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五十四)收受五河县临北回族乡党委书记刘家鹏人民币9000元
2006年12月,徐社新提议让时任朱顶镇镇长的刘家鹏接任临北回族乡党委书记,后刘家鹏被任命为临北回族乡党委书记。2007年春节和2008年春节,刘家鹏为表示感谢,先后二次到徐社新的家中,送给徐社新人民币9000元。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刘家鹏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刘家鹏证言:2007年春节和2008年春节,他为感谢徐社新在他担任临北回族乡党委书记上的关照,先后二次到徐社新的家中,送给徐社新人民币9000元。
(2)倪涛证言:2006年12月,临北回族乡党委书记空缺,组织部门初步提出包括刘家鹏在内的几个建议人选,徐社新提出由刘家鹏提任临北回族乡党委书记,并让他按规定履行程序。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张永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张永证言:2004年中秋节至2008年春节前,他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四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6000元和2000元购物卡。
(2)倪涛、华如军、郑忠军证言:2005年5月,徐社新向郑忠军提议让张永任民政局党组书记,后张永被任命为县民政局党组书记。2006年12月,徐社新建议张永为民政局局长人选,2007年4月,张永被任命为县民政局局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五十九)收受五河县财政局长李贵兵人民币5000元和3000元购物卡
2007年春节至2008年春节前,李贵兵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二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5000元和3000元购物卡。2007年3月,徐社新提议李贵兵担任县财政局局长,同年4月,李贵兵被任命为五河县财政局局长。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李贵兵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李贵兵证言:2007年春节至2008年春节前,他为担任五河县财政局局长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二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5000元和3000元购物卡。
(2)倪涛、华如军证言:2007年3月,徐社新提议让李贵兵任财政局长,2007年4月,李贵兵被任命为县财政局局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六十)收受五河县双忠庙镇党委书记刘辉人民币7000元
2004年初,时任五河县委组织部部长的郑忠军向徐社新建议让时任五河县县直机关工委书记的刘辉调任双忠庙镇党委书记,徐社新表示同意,同年3月,刘辉调任双忠庙镇党委书记。2005年和2006年春节前,刘辉为表示感谢,先后二次到徐社新的办公室,送给徐社新人民币3000元。
2006年下半年,刘辉多次请被告人徐社新帮其妻刘少红安排工作,徐社新答应考虑。2007年五六月份,经徐社新给李贵兵打招呼,刘少红被安排到县建设投资公司工作。2008年春节前,刘辉为表示感谢,在徐社新的办公室送给徐社新人民币4000元。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刘辉任职及刘少红到建设投资公司上班等情况。
2、证人证言
(1)刘辉证言:2005年春节前至2006年春节前,他为感谢徐社新对其重用,先后二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3000元。2006年下半年,他多次请徐社新帮其妻刘少红安排工作,徐社新答应考虑。2007年五六月份,刘少红被安排到县建设投资公司上班。2008年春节前,他为表示感谢,在徐社新办公室送给徐社新人民币4000元。
(2)刘少红证言:1998年,他在组织部当临时打字员,工资很低,她和刘辉商量找徐社新帮忙调到相对稳定的单位上班。有一天,刘辉讲徐书记已给李贵兵打招呼,让她到建设投资公司去上班。2007年5月,李贵兵通知她到建设投资公司上班。
(3)李贵兵证言:2006年底,徐社新提出刘辉经常找他说家属想到建设投资公司上班,让他尽快创造岗位。2007年五六月份,刘少红被安排到县建设投资公司金融合作办公室上班。
(4)郑忠军证言:2004年初,他向徐社新建议让刘辉到双忠庙镇担任党委书记,徐社新同意。2004年3月,刘辉被任命为双忠庙镇党委书记。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关于辩护人提出该起属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2005年和2006年春节前,刘辉因职务调整得到了徐社新的关照,为表示感谢,先后二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3000元,徐社新收受此款时的身份与刘辉的职务调整具有关联性,其收受钱财的行为实质上具有权钱交易的特征,应当以受贿论处。2008年春节前,刘辉为感谢徐社新帮其妻安排工作,送给徐社新人民币4000元,属徐社新利用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显然不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应认定为受贿。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六十一)收受原五河县淮河河道管理局局长邱明光和副局长王美英人民币7000元
2004年春节和中秋节前,邱明光和王美英为在工作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支持,先后二次到徐社新的家中送给徐社新人民币7000元。徐社新多次到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等单位为该局协调工程建设资金,2006年,又重新制定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只对开发区的企业免收河道堤防工程维护修建费。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五河县淮河河道管理局征收河道堤防工程维护修建费及到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协调建设资金等情况。
2、邱明光、王美英证言:2004年春节前和中秋前节,邱明光、王美英为在工作上得到徐社新的支持,先后二次到徐社新家中送给徐社新人民币7000元。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六十二)收受安徽恒远管桩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永青和总经理马国强所送人民币2000元和存有人民币5000元的工商银行卡
2004年下半年,该公司在拉围墙时因土地问题与群众发生纠纷,马国强请被告人徐社新帮忙协调解决,徐社新安排邓衍新、王家渠妥善处理了此事。2005年春节前,马国强为表示感谢,送给徐社新一张存有人民币5000元的工商银行卡。2007年中秋节前,孙永青为感谢徐社新的帮助及希望继续得到关照,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000元。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俞丹琴以她个人名义开户办理工商银行卡等情况。
2、证人证言
(1)马国强、孙永青证言:2005年春节前,马国强为感谢徐社新帮助公司协调解决与当地群众发生的纠纷,送给徐社新一张存有人民币5000元的银行卡。2007年中秋节前,孙永青为感谢徐社新的帮忙及希望继续得到支持,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000元。
(2)俞丹琴证言:2005年春节前,马国强让她办理一张银行卡,存入人民币5000元。
(3)邓衍新、王家渠、顾登奎证言:2004年下半年,该公司在拉围墙时因土地问题与群众发生纠纷,徐社新安排邓衍新和王家渠去协调解决。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六十三)收受五河县卫生局副局长兼县人民医院院长胡跃人民币6000元
2004年春节前至2006年春节前,胡跃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6000元 。2007年5月,胡跃被任命为五河县人民医院院长兼任县卫生局副局长。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胡跃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胡跃证言:2004年春节前至2006年春节前,他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6000元。
(2)倪涛证言:2007年5月,他提出让胡跃兼任县卫生局副局长,徐社新同意,并让他按规定履行程序,当月,胡跃被任命为县医院院长兼五河县卫生局副局长。
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六十四)收受五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尹翠萍和县商务局副局长洪士飞所送人民币6000元
2004年初至2007年春节,尹翠萍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先后九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4万元,还与洪士飞一起到徐社新参加省人代会的住处,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000元。2006年秋,徐社新退给尹翠萍人民币2万元。2007年3月,尹翠萍被任命为五河县委统战部副部长,2007年9月,尹翠萍被任命为五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尹翠萍任职情况。
2、证人证言
(1)尹翠萍、洪士飞证言:2004年初至2007年春节,尹翠萍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先后九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4万元,尹翠萍与洪士飞一起到徐社新参加省人代会的住处,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000元。2006年秋,徐社新退给尹翠萍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