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的真实事例!!要真的!急阿!

火灾真实案列

1、莫斯科人民友谊大学火灾:2003年11月24日凌晨,俄罗斯莫斯科人民友谊大学学生宿舍发生火灾。在火灾中有41名学生死亡,近200名学生受伤,其中中国留学生死亡11人,受伤46人。

2、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火灾: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在组织15所中、小学生举行文艺演出时,发生特大火灾,由于疏散口被铁门锁死,烧死323人,烧伤130人。

3、洛阳东都商厦火灾: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因电焊火星引发特大火灾,***烧死309人。

4、广东汕头市潮南区华南宾馆火灾  2005年6月10日广东汕头市潮南区华南宾馆因电线短路故障引起发生特大火灾,至当天晚上12时,死亡人数已达31人,受伤人员21人(其中重伤4人)。

5、 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2004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火灾。至少造成30人死亡、40多人受伤。起火原因是由于丢落烟头引燃仓库内易燃物品,导致火灾发生。犯罪嫌疑人于洪新(男,35岁)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扩展资料:

火灾危险等级

火灾危险性是指火灾发生的可能性与暴露于火灾或燃烧产物中而产生的预期有害程度的综合反应。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各类不同仓库类别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类: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类: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类: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丁类:难燃烧物品,戊类:不燃烧物品,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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