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侵权

歌曲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歌曲的著作权,使用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可能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很多。详见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会构成侵权的情况,可以参考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

法律条款

可能的侵权情况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直播或者公开传播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播放、汇编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对其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音像制品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销售署名他人的作品。

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但是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复制、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译或者复制已经发表的少量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了显示或者保存版本,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汉语写成少数民族文字在中国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发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民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准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编入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文字短篇、音乐作品或者美术、摄影作品单篇,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结论:以上是可能侵权的情况和不构成侵权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