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慢小飞行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低慢小”飞行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较慢, 不易被雷达发现,飞行高度1000米以下, 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飞行目标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轻型或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 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此外,还包括空飘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空飘物。开展“低慢小”飞行器活动,应当预先向北部战区空军、民航空中管制部门和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第三十五条 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获准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和国领空的航空器,实施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和国领空的飞行和各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管制分区间的飞行,经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经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民用航空的班期飞行,按照规定的航路、航线和班期时刻表进行;民用航空的不定期运输飞行,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报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备案;涉及其他航空管理部门的,还应当报其他航空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