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和平的贿赂调查
检方查明,2003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张和平在担任南航湖南分公司总经理后,多次在航线包销、航线奖励、航线运力调配上为湛江经济开发区日美公司谋利。期间,张和平***11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汉章财物,***计折合人民币396.8691万元。
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和平在开发南航湖南公司一块闲置地及搬迁的基建工程中,为湖南华府地产公司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惠成财物,***计折合人民币257万余元。
此外,被告人张和平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0次收受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再春所送31万元人民币现金;收受马国奇***计23.9621万元的财物;收受台湾西南旅行社负责人李德珊1万美元;收受胡强明奥运纪念金条100克,价值人民币1.9万元。
衡阳中院表示,张和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