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广西自治区的桂政办发(2010)130号文件的具体内容啊?不胜感激

桂政办发20101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恳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7号)精神,妥善解决自治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范围

按照《教师法》规定,本《补充通知》所指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岗位上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国有企业因减员增效,经企业批准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岗位上离岗退养的,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凡所在学校实施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后退休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需具备评定中小学教师职务的条件;按规定实施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制度后退休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还需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身份、待遇标准认定的程序

(一)由企业根据退休教师的人事档案认真调查核实,并统计、造册报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已撤销的,报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能的单位)初审后,按企业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二)企业将经教育行政部门、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退休教师名单在本单位公告栏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携带退休教师人事档案材料,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当地政府办学同类退休教师实际执行的退休待遇标准核定其退休待遇。

(三)企业将已认定身份的中小学退休教师造册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后,逐一测算退休教师月基本养老金同地方政府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应享受标准的差额,并进行统计后一并移交地方政府,并以此计算各项移交费用。

(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前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统计费用测算以及申请财政补助工作,由企业留守工作处负责;如没有留守工作处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原主管部门已撤销的,由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能的单位负责,改制重组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前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统计、费用测算以及申请财政补助工作,由改制后企业负责;改制后企业如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由改制前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原主管部门已撤销的,由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能单位负责(以下对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统称为“企业代表单位”。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内退教师,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三、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退休教师移交管理办法

(一)规范移交手续

为理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管理关系,确保退休教师退休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从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月起,凡符合本《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范围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由企业按属地原则统一办理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有关手续。2004年1月1日前已办理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但尚未移交退休教师的,按本《补充通知》规定,补办退休教师移交手续。

(二)移交经费的核定

1、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需经费,以移交时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与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办中小学同类退休教师退休费实际差额为基数,一次性划拨10年费用予接收地人民政府,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发放。

2、2004年1月1日至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期间退休教师待遇差尚未得到落实的,由移交企业在移交前一次性予以补发。

(三)移交经费资金来源

1、正常经营的企业由企业负责解决移交经费,在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一并划拨。

2、困难亏损企业,可申请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条件及补助标准按桂政办发20069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企业负责解决。

3、自治区直属企业已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在改制前已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教师移交经费,经审核改制时没有预留资产或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解决费用的,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4、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四、退休教师原有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由退休教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机构一并将退休教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全部划拨给接收地人民政府,并终止退休教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负责退休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退休教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不足,按移交时退休教师当月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的10年基本养老金总额的,由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予以补足,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用于支付退休教师退休待遇。

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退休教师退休待遇由接收地人民政府按地方人民政府办同类中小学退休教师退休待遇标准予以发放。

五、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或企业代表单位)应按本《补充通知》规定做好退休教师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工作。

(二)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授权机构)与企业(或企业代表单位)签订退休教师移交管理协议。

(三)企业根据双方协议及时将移交经费划拨给地方政府并将签订移交管理协议书(复印件)送企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将应拨费用一次性划拨给地方政府。

(五)需要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的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将移交协议及要求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补助的申请材料送其主管部门审核。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送自治区财政厅。符合困难企业补助条件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将补助资金下达(或拨付)给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企业)。

六、明确各部门责任

(一)企业主管部门(或承继主管部门职责的单位)责任:组织、督促所管企业按照桂政办200697号文件和本《补充通知》规定,认真做好解决所管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落实工作,并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所管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的认定工作。

(二)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负责对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进行认定;对符合移交条件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中退休教师身份进行认定,并盖章认可。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会同教育部门对需要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企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身份进行认定,并对已经认定退休教师身份的人员的退休待遇,按当地政府办同类退休教师标准进行核定,并盖章确认;对已签订移交协议的,及时按规定将一次性划拨的费用划拨给接收地人民政府;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如遇国家和自治区出台调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政策时,负责给予调整。

(四)财政部门责任: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或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责的单位)审核困难企业资格或关闭破产企业相关费用并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具体发放单位。

(五)除本《补充通知》所规定的上述部门外,其他涉及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工作的部门,应给予积极主动配合,***同做好退休教师移交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按职能分工做好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落实工作,并进一步做好协调,指导地方对口部门和企业的工作,督促这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各企业要尽快做好解决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工作,积极主动与各级有关部门沟通,***同做好这项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在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9号文件、桂政办发200697号文件和本《补充通知》精神时,要认真做好不在政策范围内的其它退休人员的信访、维稳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一)原已随学校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退休教师费用按移交协议执行,不再调整补助金额。

(二)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其退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退休教师标准统一发放,今后涉及退休教师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三)原有规定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按本《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补充通知》从下发之月起执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