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取消低保户资格

取消低保户资格主要有以下情形:1.财产增加;2.收入增加;3.虚假申报或隐瞒重要事实;4.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或不合法从事经营活动;5.违法行为等。取消资格后,需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认定。

低保是指国家为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提供的一项最低保障性福利制度。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无固定收入来源、无或极少的财产等。但是,一旦低保户的生活条件发生改变,其低保资格也会相应调整。取消低保户资格主要有以下情形:1. 财产增加:低保户家庭拥有可支配的财产资源超过当地规定标准;2. 收入增加:低保户家庭年度总收入超过当地规定标准。此外,如果低保户的家庭成员中有就业者,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非法雇主工作、未缴纳社会保险等都可能导致低保资格的取消;3. 虚假申报或隐瞒重要事实:如有重要事实被隐瞒,如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也可能会导致低保资格的取消;4. 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或不合法从事经营活动:如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等都会影响低保资格的认定;5. 违法行为等:如果低保户的家庭成员有违法行为,被处理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导致低保资格的取消。需要注意的是,取消低保户资格并不意味着家庭就失去了享受低保的权利。取消资格后,需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认定,而且审核可能更为严格。

低保资格取消后是否可以再次申请?低保资格取消后,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低保。但在申请时需要重新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此外,在一些地区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财产、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排查,确保资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低保是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但对于享受低保的家庭来说,需要时刻注意自身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如有变动需要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申报,以避免低保资格被取消。同时,在申请低保或重新申请低保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资料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七条 低保户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居民区(乡镇)民政办事处提出取消申请,经审核同意,撤销低保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