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音乐的网络规范
一是《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定义和范围,确定了网络音乐管理的管理对象。指出网络音乐是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信息网络进行数字化传播的音乐产品,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歌曲、音乐等音乐产品的数字化形式,还包括以视频图片为辅的MV、Flash等表现音乐产品内容的形式。
二是创新复习方式,提高复习效率。通过引入科技手段简化申请程序,开发了“文化部网络音乐申报系统”。业务单位可以下载应用软件,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审批,内容审查部门也通过互联网申请审批,实现了从企业申请到审批的全过程网络化。与此同时,文化部还设立了“快速通道”功能进行审查。在线出道、同步发行等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音乐产品需要通过快速通道的,审核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大提高了审核效率,节省了业务单位报审的时间和成本。
三是加强对进口网络音乐主体的管理。《通知》明确指出,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相关经营活动,必须是经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要求只有在中国大陆直接取得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独家、完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代理权的经营单位才有报批资格。同时,《通知》对网络音乐经营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网络音乐产品的制作、发布、传播(包括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进口等。四是规范进口网络音乐的交易规则,对网络音乐进口合同(协议)做出一系列规定。比如进口网络音乐的授权期限要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同(协议)的标的物为音乐产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同(协议)内容经文化部审查合格后方可生效。通知还规定,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进口网络音乐产品进行报批。
第五,加强音乐产品搜索服务的管理。《通知》明确指出,“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的传播行为属于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经文化部审查批准后投入运营的音乐产品以这种方式传播。
第六,加强网络音乐的知识产权保护。《通知》要求,在改善政府服务、提高审查效率、为企业合法经营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同时,对从事非法网络音乐经营活动、提供非法网络音乐产品的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监管和查处。
此外,《通知》还要求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建立网络音乐内容自查制度。文化部门对网民自己创作和表演的网络音乐不进行内容审核,业务单位负责审核,保证提供的网络音乐内容的合法性。未经内容审查在中国境内传播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由经营单位在2009年2月31日之前报文化部审批。
根据文化部规定,网络音乐从2016开始审核后才能上线。鉴于市场上未经内容审查的网络音乐数量巨大,为方便经营单位对网络音乐产品进行备案,《通知》着眼于为经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内容审查服务,在审查模式上做了以下创新:
(一)、是引进科技手段简化申请手续。为方便业务单位准备相关申报材料,节约申报时间和成本,文化部引入科技手段简化申报程序,开发了“文化部网络音乐申报系统”。经营单位经文化部审核申请资格并获得文化部颁发的应用密钥后,可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应用软件,并通过应用软件开展网络音乐应用。
(2)是建立“快速审查通道”制度。随着音乐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信息网络逐渐成为商业单位宣传、推广和销售其音乐产品的重要渠道,许多歌曲通过信息网络同步推出或发行。通知对此类“对内容审核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音乐产品”建立快速审核通道制度。业务单位可在评审软件中选择“快速评审”通道功能,并注明申请特殊处理的理由。文化部将在确认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同一音乐产品的内容不会被重复审核。由于音乐产品的发行渠道不同,同一个进口音乐产品在以网络音乐的形式传播之前,可能已经通过了其他相关部门的内容审核,并已正式出版。为避免重复内容审查,通知强调,“对已通过其他相关部门内容审查并已正式出版的进口音乐产品,进口单位可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文化部核实后批准以网络音乐形式传播,并简化内容审查程序。”
此外,《通知》对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的内容审核和国产网络音乐产品的备案程序及申请材料进行了规定。《通知》还要求,未经内容审查已在国内传播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必须按照《通知》要求,于2009年6月5438+2月31日前,由经营单位报文化部审批。(一)企业应建立自查制度。
《通知》明确了网络音乐内容自查自纠中的企业责任,要求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建立网络音乐内容自查制度,并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经营的网络音乐内容进行审核。进口网络音乐产品的经营单位应当对拟进口的网络音乐产品内容进行初审,并将自查意见通过“申报系统”上报文化部。
(二)对网民上传的网络音乐内容不进行审查。
文化部不对网民自己创作和表演的网络音乐进行审查。经营国产网络音乐的单位,特别是提供网民自创、表演等网络音乐上传服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加强对网络音乐内容的审核,确保所提供的网络音乐内容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