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领养一个孩子,是不是必须到民政局去啊,需要什么证件吗?有什么要求吗?我今年29岁了谢谢

不可以,现在国家已经不承认事实收养,只能是1992年4月1日之前的才可以申请确认。

从那以后的收养,如果没有民政局发的收养证明,不能认定为事实收养,你不符合收养条件私自收养的话,很容易涉及刑事犯罪。

如果符合收养条件,建议到当地县或区民政局办理收养证,有收养证后就可以上户口。

如果不符合收养条件,办不了收养证明,属于非法收养,你也只能把孩子送到福利院。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同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