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韩磊在摔死女童的时候,如果女孩的母亲反抗将韩磊打倒在地,算不算正当防卫?
分两种情况:
一:
韩磊摔死孩童的过程中其母反抗致韩死或伤,女孩母绝对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在法律上涵盖的范围不仅限个人,还包含了其他社会受体,甚或社会财产,比如你放火烧银行,被员工打死了,对方也是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
在摔孩子的过程中,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可知的(非死就伤),防卫的发生时正当的,只有对方在丧失能力侵犯你或他人生命财产的权利时,你打死打残对方,才算防卫过当甚或故意杀人,比如:韩磊要摔儿痛,但是孩童被其母抢夺至安全地方后,韩没有进一步的伤害侵权行为发生,其母却将其打倒置伤残死亡,那是标准的防卫过当。
二:
在韩磊已经将孩子摔在地上时,其母进行反抗,也算是正当防卫,因为事件结果时间断,已造成的伤害事实明显,原告有很大的可能对被害人母女造成进一步的伤害,这个时候,其母对其造成的伤害也算是正当防卫。在具体案例中,法庭也会靠虑双方力量的对比,男子打妇儒,妇女反抗侵向于自卫程序的更高些(在某些复杂的纠缠中,这里不算)。
另外此案例中韩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条件,因为双方力量对比明显,造成后果是可以预知,打个比方来说,如果在案例中:韩某与其母发生争执,其母与其产生肢体冲突,最多就是治安处罚事件。因为女性力量是有限的,在正常情况下的撕打时不可能将壮年男性致不可挽回的伤害的,(除非在条件特殊,如女方一心致于死地的攻击,如动刀枪等不在其例)这时男方因为被推倒而打残女方,绝不在正当防卫的范筹中,而且在这两种假设的任何条件下,摔死第三方的婴儿都于打斗本身无因果关系,哪怕女方拿枪要杀你,你摔死她的女儿,都是标准的故意杀人,不存在任何自卫的因素。因为女婴是独立的自然人个体,有一切法律来保障其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