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让小学生罚站犯法吗?
老师让小学生罚站属于违法行为。
罚站是教师普遍采用的一种体罚方式。从学生习以为常的表情来看,罚站绝不是一种偶然现象。有教师认为:我既不打学生耳光,又不拉学生头发,更不殴打学生,罚站学生,根本不算体罚。同时,罚站也很少招致社会、学校、家长批评,学生又承受得了。
因而,只要是学生违规就随时可以罚站他。甚至有些教师把罚站这一招称之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频频使用,屡屡得手。但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扩展资料:
罚站相关案例
2002年9月16日下午,河北省深州市王井镇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李培因未完成数学作业,上课前被数学老师叫到办公室,后又带到校长办公室,交由校长处理。校长对其进行教育后,出去找学生家长没找到,回来后就让李培去找数学老师承认错误后上课即可。
李培找到数学老师后承认了错误,老师便让李培去上课,但李培没动。后来,另一位老师回办公室倒水,见状也让李培去上课,李培仍未动,一直站到下午放学回家。
当晚,李培说腿疼,父母通知了学校。校长陪其去本村诊所诊治。当天夜里,又送其到辛集市住院,治疗4天,该院未作诊断。后又转入辛集市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4天,结果诊断为双腿膝关节肌肉劳损、韧带炎、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不见好转,又转入石家庄某医院住院治疗4天,诊断为儿童癔症。此后,李培又去医院复查、治疗,总***花费2122.32元。
于是,李培以自己被老师罚站半天,造成腿痛不能走路、两手抽筋、精神恍惚、耽误学业为由,将老师及学校诉至深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304.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生不按时完成作业,学校和老师对其进行教育管理是应当的,这是学校和老师在履行自己的教育管理义务。但在本案中,学校和老师在对李培进行教育管理时,使其站立了半天之久,显然工作有疏忽不当之处。数学老师的教育管理行为应视为学校教育管理行为的实施,故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老师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李培作为学生,不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从而导致事件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作出判决,由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计1419.96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令学校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事发后,上诉人在各医院诊断结果证明发生此现象与其自身体质、心理素质也有关系,原判令其自行负担一部分损失并无不当。现上诉人执意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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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学生状告老师遭到罚站 法院判决责任双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