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和法学哪个好

海商法和法学,海商法比较好。

海商法 (maritime law,law of admiralty)的概念,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下根据需要灵活使用。

狭义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应定义为"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其他特定社会关系",广义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海商法律关系、海运服务贸易法律关系,又包括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纵向海事行政关系、海上刑事法律关系。广义海商法含有多个部门法属性,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海商法,英文对应的名称有“maritime law”和"admiralty' , "law of admiralty' 。 "maritime”一词的词根来源于拉丁语“mare”与“maritima ",意为“大海’;"admiralty”一词的词根来源于阿拉伯语“a-mir",意为“指挥官、司令官”,经常后缀“al"(在……中)和‘`ma"加、"bahr"(湖、河或海)使用,这一词根加上前缀“ad”组成的“admiralty"最早大约1205年出现于英语中,大概是从西班牙语或法语传入英语的。

ca从词源可以看出,"maritime”的范围泛指海上的一般相关事项,"admiralty”更偏向存在航行指挥关系的海上或水上活动,所以"maritime law”的范围比"admiralty”范围更广。随着海洋利用范围的急速扩大,"maritime law”含义随之扩大到所有与海洋资源使用、海上商业和航海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的概念;

但“maritime law”与“admiralty”这两个概念的关系也日益复杂。 在中国语境下,一般认为"maritime law”通常翻译为“海商法’,"admiralty”则为“海事法”。在我国,狭义的海商法一般特指1993年《海商法》,在性质上认为其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

而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作为法学学科下的一个分支,在教育部学科分类中,将海商法作为二级学科国际法学的一个分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