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政治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兵政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民兵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产党领导的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条 民兵政治工作,是中国***产党在民兵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民兵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民兵绝对领导和民兵履行职能使命的根本保证。
第四条 民兵政治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着眼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保证党对民兵的绝对领导,保证民兵建设的正确方向,保证民兵战斗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武装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坚持民兵的性质和宗旨;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民兵、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培育民兵;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民兵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围绕民兵担负的任务开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民兵的全面发展;坚持学习借鉴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验;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国的民兵政治工作。
军区政治部主管本区域的民兵政治工作,军兵种政治部负责有关的民兵政治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警备区,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武装部,与同级地方党委***同领导本区域的民兵政治工作。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和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按照上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武装部的指示、要求,领导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政治工作。未设立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政治工作,由所在区域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工会、***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做好有关的民兵政治工作。
第八条 民兵政治工作经费,列入民兵事业费保障。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和上级的指示、要求;
(二)落实党委议军、人民武装委员会例会、党管武装工作述职等党管武装制度,研究解决民兵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指导所属有关部门与省军区系统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
(四)组织指导所属有关部门配合同级省军区系统做好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平时执行任务和参战支前中的政治工作;
(五)组织指导所属有关部门会同同级省军区系统做好基层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配备、考核、管理等工作;
(六)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场所、设施等建设。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和上级的指示、要求;
(二)组织落实党委议军、人民武装委员会例会、党管武装工作述职等党管武装制度;
(三)协调解决民兵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领导民兵动员征召中的政治工作;
(五)根据需要参加并主持本级党委会议。
乡镇党委和街道党工委书记、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和上级的指示、要求;
(二)会同同级地方有关部门承办本级党管武装工作事项,指导和督促下级落实党管武装制度;
(三)制定本级民兵政治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规定;
(四)会同同级地方有关部门组织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组织开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
(五)组织领导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平时执行任务和参战支前中的政治工作;
(六)组织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七)会同同级军地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基层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队伍建设;
(八)会同同级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争创民兵工作先进单位、争当民兵工作先进个人活动;
(九)协调同级地方有关部门加强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场所、设施等建设。
第十二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民兵工作的指示、要求;
(二)组织实施民兵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落实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场所、设施等建设任务;
(三)做好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平时执行任务和参战支前中的政治工作;
(四)依照规定权限调整配备民兵干部,做好民兵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协调落实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平时执行任务和参战支前中的有关待遇和抚恤优待政策规定;
(六)组织开展争创民兵工作先进单位、争当民兵工作先进个人活动。
第十三条 民兵团、营、连(含相当等级单位,下同)的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在民兵政治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带领民兵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和要求;
(二)组织开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抓好教育场所、设施等建设;
(三)组织指导做好民兵的经常性思想工作;
(四)教育民兵积极参加军事训练,坚决完成各项任务;
(五)组织发动民兵立足本职岗位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六)提出所属民兵干部、骨干调整配备建议,做好民兵干部、骨干的教育管理工作;
(七)协调落实所属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平时执行任务和参战支前中的有关待遇和抚恤优待政策规定;
(八)组织开展争创民兵工作先进单位、争当民兵工作先进个人活动。
第三章 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部署,紧密结合民兵担负的任务和思想实际,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做好民兵的理论武装和思想引导工作,不断增强民兵政治上的坚定性、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和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
第十五条 民兵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主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人民战争思想和民兵光荣传统教育,主要学习人民战争思想,学习民兵的光辉历史,学习民兵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学习党管武装的根本原则和制度;
(三)职能使命和形势战备教育,主要了解国家安全形势,学习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明确民兵担负的任务和职责要求;
(四)战斗精神教育,主要学习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学习英雄模范人物的事迹,培育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
(五)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主要学习公民道德规范和军人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六)履行国防义务教育,主要学习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观念。
第十六条 民兵思想政治教育中属于全民性教育内容的政治理论教育、公民思想道德教育等,由地方党委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属于人民战争思想、民兵光荣传统和职能使命、形势战备、战斗精神、国防义务等内容的教育,由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统一部署,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民兵组织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应当以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为重点,抓好教育内容、时间、人员和效果落实。民兵集中进行军事训练期间,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不少于训练总时间的10%。
对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在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平时执行任务等时机进行,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16课时。
对普通民兵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结合民兵组织整顿和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开展。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课堂教育灌输、随机教育引导、刊授函授辅导、先进典型示范、文化环境熏陶、仪式庆典激励、心理教育疏导等方法,发挥报刊、广播、影视和网络的作用,增强教育效果。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组织,应当了解掌握民兵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与外出务工民兵保持联系,搞好跟踪教育。
第十九条 县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每年对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应当会同地方有关部门适时检查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情况。对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情况检查和考核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
第二十条 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基本教材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组织编印,辅助教材由军区、军兵种和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根据需要编印。
军队有关政治机关应当办好民兵刊物;民兵连、营所在的村、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好“青年民兵之家”等民兵学习活动场所,为开展民兵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条件。
第四章 组织整顿中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加强民兵组织整顿中政治工作,根据年度民兵组织整顿的任务和要求,开展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民兵组织健全、编组合理、队伍纯洁、干部齐备、制度完善。
第二十二条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国防、兵役和民兵的法律法规,开展国防教育,动员适龄公民依法参加民兵组织。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和民兵所在单位党组织,参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规定,对拟编入民兵组织的公民和在队民兵进行政治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编入民兵组织或者不再继续留队。
第二十四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做好民兵干部的调整配备工作。
营级以下民兵干部,由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研究提名,报上一级党委(党工委)批准,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县人民武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任免;团级民兵干部,经省军区或者军分区商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后,由省军区任免。
村、社区建立的普通民兵组织的军事主官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政治主官由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普通民兵组织的军事主官由基层人民武装干部或者由是中国***产党正式党员的行政负责人兼任,政治主官由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
基干民兵组织的军事主官由民兵组织所在的乡镇、街道基层人民武装干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中是中国***产党正式党员的行政负责人兼任,政治主官由民兵组织所在的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根据需要,军政主官可以由省军区系统现役军官兼任。
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组织应当做好入队、出队民兵的思想工作,对入队民兵进行民兵性质、宗旨、光荣传统和使命任务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对出队民兵,由民兵连、营召开欢送会,教育其珍惜荣誉、继续关心支持民兵建设。
第二十六条 民兵连、营应当组织新入队的民兵宣誓。民兵誓词是:我是中国民兵,我宣誓:服从中国***产党领导,积极参加国家建设,忠实履行国防义务,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刻苦训练,随时响应国家号令,参军参战,支援前线,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坚决完成任务,永不背叛祖国。
民兵连、营应当组织新入队的民兵学唱《中国民兵之歌》。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指导民兵组织在组织整顿中健全民兵政治工作各项制度,促进民兵政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章 军事训练与平时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以及民兵组织,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民兵军事训练与平时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激发民兵的训练热情和高昂斗志,巩固和提高民兵战斗力,保证军事训练和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十九条 在民兵军事训练中,应当做好下列政治工作:
(一)了解参训民兵的思想情况,分析研究民兵军事训练中可能出现的思想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准备,培训教员队伍;
(三)进行形势战备教育和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教育;
(四)教育引导民兵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培育战斗精神和战斗作风;
(五)开展民兵互教互学、评教评学和评比竞赛活动;
(六)教育激励党员和民兵干部在军事训练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七)(略);
(八)开展参战支前和平时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研究演练,制定完善政治工作预案;
(九)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参训民兵的待遇;
(十)会同有关部门总结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审批后,评选表彰先进,做好奖励、处分等工作。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应当根据民兵年度军事训练计划,制定下发民兵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指示。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上级指示,认真组织实施民兵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
第三十条 在民兵平时执行任务中,应当做好下列政治工作:
(一)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动员;
(二)教育民兵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
(三)做好宣传鼓动工作,搞好随机教育;
(四)组织开展立功创模活动;
(五)教育党员和民兵干部发挥模范作用,带领民兵完成各项任务;
(六)做好防间保密工作;
(七)做好心理服务和法律服务工作;
(八)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民兵的待遇,做好抚恤优待工作,帮助民兵解决家庭实际困难;
(九)总结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审批后,评比表彰先进,做好奖励、处分等工作。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民兵组织,应当做好民兵平时执行战备勤务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应当做好下列政治工作:
(一)教育引导民兵发扬劳武结合的优良传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二)组织发动城市民兵立足本职岗位作贡献;
(三)组织发动农村民兵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头创业致富和扶贫帮困;
(四)组织发动民兵参加当地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五)教育引导民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学科技、用科技,带头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六)组织发动民兵参加平安创建活动,协助政法机关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应当加强对组织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组织应当根据本区域、本单位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民兵组织集中进行军事训练或者成建制执行任务时间达一个月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委、临时党支部。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民兵哨所,设立临时党支部。民兵临时党组织的组成、职权、隶属关系和产生办法,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党委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并报同级地方党委备案。民兵临时党组织对所属人员和各项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组织带领民兵完成各项任务。
民兵组织需要设立临时团支部的,由县人民武装部党委确定民兵临时团支部的设立、组成、职权、隶属关系和产生办法,并及时将设立民兵临时团支部的情况通报同级地方党委和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