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庆洪案的程序裸奔

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对被告人潘立新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进行秘密审判

被告人潘立新被控三项罪名: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其中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被告人黎庆洪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密切关联,并且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没有一毛钱的关系,是一定要进行公开审理的。但小河法院竟然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对被告人潘立新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进行秘密审判。杨大庭长为学者型法官,岂不知小河法院的狗屁理由完全不能成立。但杨万明庭长装聋作哑,任由小河法院裸奔,则与杨大庭长的专业知识无关了,以至杨金柱差点上飞机去最高法院找一级大法官张军副院长理论。

二、没有让一个办案警察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出庭作证

本案有20余名被告人在法庭上陈述公安办案时对他们进行刑讯逼供,10多人均指向办案警察潘立新和杨涛两人。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后,经过控辩审三方当庭验伤,被告人梅芸瑜四年以后双脚背上的伤痕犹在。

面对如此铁证,杨金柱律师和陈有西等许多辩护人强烈要求潘立新和杨涛出庭作证。此时,公诉人出具了贵阳市公安局的一份证明作为挡箭牌。贵阳市公安局在该证明中陈述了不让警察出庭作证的两点理由:其一,该案所有办案警察均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无一人对被告人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其二,目前证人保护制度不够完善,为了避免办案警察受到报复和保护办案警察的人身安全,故不让所有的办案警察出庭作证。

小河案已经成为明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标志性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已经正式写入新刑诉法,但全国的公安局均效仿贵阳市公安局,来上这么一纸狗屁证明,即将新刑诉法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废除得干干净净,使律师们空有一身武功而英雄无用武之地。如此,国家法律完全成为儿戏,这才是杨金柱特别痛恨之处,故特别要和杨大庭长单挑一场。

三、庭审举证质证一个多星期,没有看见一个控方证人出庭作证

本庭自控方举证第一天开始,辩护律师们即强烈要求控方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当庭答复:“合议庭研究后予以答复”。但这一研究遥遥无期,一个多星期音信全无。

最高院一级大法官张军副院长在全国法院第一期(总第3期)高中级法院副院长轮训班上发表了无端指责律师们“无良”、“胡说八道”、“闹庭”的言论,还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作了发言。

杨金柱现在将经济观察报《法院副院长们的压力》一文中一级大法官张军副院长的有关讲话摘录如下:

在谈到新刑诉法中落实证人依法出庭作证时,张军毫不避讳地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现在有多大呢?也就是2%~3%,不超过5%。”分析原因时,张军说不是证人不想,不敢,不能出庭,而是公诉人和法官都不希望证人出庭,怕证人出庭与书面证言发生冲突。

张军特别提到了正在审理的一个案件。“到目前为止,一个证人也没有出庭。这还是一个全国,甚至举世瞩目的案件。”

张军希望这能够引起各级法院重视。因为证人不出庭、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顽疾。也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他表示,法官的观念意识要跟上相应的变化,“否则只是条文的变化没有什么意义。”

四、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完全不予回应,审判长天天在违法审理

庭审举证质证第一天的程序是:公诉人首先举证、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公诉人对辩护人质证意见发表意见、辩护人对公诉人意见予以回应。

但从第二天开始,公诉人改变了方式,变成只举证,对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不发表一个字的评论。把辩护人搞得云里雾里,长二金刚摸不到脑壳。按照常理,公诉人对辩护人质证意见不发表意见,即表示其同意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但公诉人却又要来上一句:公诉人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请求审判长予以采纳。真是怪事处处有、小河特别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