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霸王条

信用卡有哪些霸王条款

很多消费者使用信用卡时遇到了五花八门的霸王条款,银行也频频被爆出霸王条款的新闻,这类条款,对于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了侵害。下面就给大家分析一下近年来常见的银行霸王条款吧。

1、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银行可以随意使用

条款:乙方授权甲方将其个人资料、交易信息及信用状况披露给甲方关联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及甲方认为必要的任何业务合作机构。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需要经消费者的同意。另外,银行未与持卡人协商,单方面制定格式合同条款这种现场在银行普遍存在,实质上是剥夺了持卡人选择的权利。建议各银行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的授权条款中设置可选项,以便持卡人选择是否同意使用及使用的范围。

2、未按时还款银行可以划扣其他卡款项

条款: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可采取信函、电话、上门等形式进行催收,并有权扣划乙方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款项(未到期的视为到期)或处置乙方的抵、质押物以清偿其欠款。

客户授权银行可直接从客户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及其他任何账户中扣划资金以清偿信用卡欠款,银行在扣划前无需另行通知客户。

点评:持卡人如果未按时支付信用卡欠款,银行有权划扣债务人在该银行下开立的任何账户款项,这不当扩大了银行追索欠款的权利,加重了持卡人的责任,银行这种扩大抵消权范围,对于持卡人而言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另外,银行不能直接免除了自身的通知义务,剥夺了持卡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3、造成损失银行不负责

条款: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银行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点评:在发生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时,银行如果怠于采取措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一些可以预见的系统故障,如银行技术漏洞、管理缺陷、核心系统数据库版本老化等故障中,如果银行疏于管理或更新,银行必须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责任。

4、第三方服务商有错银行不负责?

条款:甲方为履行本合约目的,可选用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直接或协助为乙方提供服务或进行业务处理。因第三方服务商的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将为乙方向该等第三方服务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

点评:银行选用服务商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该“选用”在法理上即为“委托”,如果因第三方服务商过错造成信用卡消费者损失的,银行应当向信用卡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仅限于协助向第三方服务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因此此条款涉嫌以格式条款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当属无效。

5、权利义务银行不经持卡人同意可随意转让

条款: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时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而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点评:银行将合同下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必须征得持卡人的同意,而银行的条款中虽然写明了持卡人同意债务的转让,但是作为格式条款持卡人无法更改,事实上剥夺了消费者选择不同意的权利,建议在合同中应设置相应可选择项或在转让债务时事先通知持卡人。

信用卡全额罚息被指霸王条款,这些银行已取消

因最高法将调整相关法规而“上热搜”——信用卡全额罚息规则受到持卡人的关注程度可见一斑。根据新规,被部分持卡人吐槽为“霸王条款”的信用卡全额罚息,即便还可以躺在信用卡章程上数钱,很可能将面临判决环节的“狙击”。

6月6日,最高人民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方面作出调整。尤其是在针对信用卡透支方面,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与现有银行通行的罚息要求差别较大的调整,信用卡透支全额支付利息的部分条款或成历史。

“全额罚息”备受诟病

所谓全额罚息,指的是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每一笔消费计算利息。

在目前通行的信用卡还款付息的规定中,对于持卡人透支后未按时还款的情况,绝大多数银行都采取“循环利息”的全额罚息方式计算持卡人的利息。消费者质疑此项收费的合理性已有多年,要求废止全额罚息这项“霸王条款”。

《证券日报》记者拨打某股份制银行客服电话询问了循环利息的计算方法。客服人员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假定持卡人账单日为每月7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5日。5月7日银行出具的当期账单包括了从4月7日至5月7日之间的所有交易,假设当期账单内持卡人仅有一笔消费,消费金额为1000元,商户清款时间为4月28日。那么,本期账单显示“本期应还金额”为1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元。不同还款情况下,循环利息分别为:若持卡人于5月25日前(包含25日),全额还清1000元,则在6月7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为0元;若持卡人于5月25日前(包含25日),只偿还最低还款额100元,则6月7日的对账单的循环利息为20.3元,具体计算如下:1000元×0.05%×28天(4月28日至5月25日)+(1000-100)元×0.05%×14天(5月25日至6月7日),循环利息=20.3元。

也就是说,若不能按期还款,所收取的利息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上一月的全部账单金额从消费当天起至还款日前一天每日所产生的利息,二是剩余未还款金额从还款日当天起至还清日当天每日所产生的利息。

此种还款方式最大的争议就在于,既然持卡人已经如期偿还了部分金额,为何已偿还的金额仍然需要支付利息?

针对上述还款方式,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种方案:第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第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关于全额付息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对银行此类要求有强制性限制,限制银行以后不能设置此类条款,而是针对此类的判决依据。

部分银行已取消全额罚息

“全额罚息”确实非常受到持卡人关注,不过,《证券日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有部分银行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

以工商银行为例,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此外,本报记者拨打各银行客服电话发现,浦发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也执行了“分段计息”制度,对于账单未还清的客户,只对未偿还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利息。

2013年,银行业协会公布修订后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明确会员单位应提供“容差容时”服务。目前,大多数银行都会提供3天的容时以及10元人民币的容差服务。

另有少数银行对于“10元”金额的规定放的更宽,例如有两家国有大行的规定分别是“账单金额的1%之内”和“100元之内”。

同时,《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多家银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协议》发现,对于不属于容时、容差范围内的逾期情形,目前绝大多数银行都是全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按照2017年年初开始施行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一般称为“信用卡新政”),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计息规则、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预借现金等项目期限和额度的规则都做了调整,为发卡银行提供了非常大的差异化发展空间。以透支利率为例,该通知从以往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调整为实行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这意味着,持卡人透支利率有了打七折的可能性。

不过,《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多家银行官网息发现,仅有招商银行等少数银行在信用卡透支利率等方面施行差异化策略。

目前,多数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均有类似条款:“甲方在对账单所载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全部欠款的,当期对账单所载消费及通过贷记账户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甲方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计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全额罚息,银行还对没有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按时还款的,收取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不同银行收取规则大同小异,一般都是按照最低还款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收取,有个别银行采取“阶梯收费”。同时,有多家银行对违约金缴纳金额设定了最低限制。在《证券日报》记者查阅的银行中,有两家股份制银行设定的最低缴纳额最高,为20元。这就意味着,即使持卡人的实际逾期违约金不足20元,也要按照20元来收取。

废除信用卡全额计息“霸王条款”最高法拟出银行卡审理新规

一则事关70亿张银行卡持卡人利益的司法新规有望出台。

6日,最高人民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明确如何审理信用卡透支计息、伪卡交易等案件。

近年来,随着持卡人数量的增长,相关有爆发式增长趋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操作也不统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婷婷说,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业内其实早有呼声,一旦实施将倒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优化业务流程,更加积极地履行合理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

全额计息“霸王条款”有望打破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以及审理中程序性问题,条条具有极强针对性。

其中,《规定》第二条就信用卡全额计息问题明确给出两个方案。

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所谓全额计息,也叫“全额罚息”,是指虽已部分还款但仍按照总透支额来计息,是银行多年来普遍使用的信用卡计息原则,是由银行起草相关协议,持卡人被动选择同意,双方并不平等的“霸王条款”。

如今最高法给出两个方案,陈婷婷解释,方案一不管“全额罚息”条款在形式上多完备,只要持卡人还过款并提出异议,就会按照实际欠款计算罚息;第二个方案基本上支持银行的主张,但前提是银行要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并且持卡人的还款没有达到90%。

《规定》还对利率幅度进行了细化,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一致。《规定》明确,对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年利率低于24%,人民应予支持,超过36%则不予支持;介于24%至36%之间,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直以来,信用卡透支的利息及滞纳金都是复利计算,算下来年化利率远超36%,对此大多数持卡人未必十分清楚。

《规定》另一大亮点是对证据问题的重视,对不同情形下举证的具体方法(证据种类)、证据的提交义务、举证不利后果的最终负担等均有涉及,同时在网络盗刷中还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这将有利于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案件的审理。

倒逼银行调整计息规则?

最高法之所以拟发布上述《规定》,与这些年来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引发的银行卡爆发式增长不无关系。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第一季度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70.13亿张,环比增长4.79%。其中,借记卡在用发卡数量64亿张,环比增长4.84%;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计6.12亿张,环比增长4.23%。

相关自然随之上升。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发布的2017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显示,在受理的金融消费者案件中,信用卡数量最多,***19830件,占60.82%。

据了解,因信用卡“惹”来的缘由,主要集中在恶意透支、恢复信用记录、天价滞纳金等。然而仅“全额计息”方式引发的,审理起来判决就难统一,审理过程比较让人“头痛”。2017年5月,有持卡人因刷信用卡消费接近2万元,但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大约剩余70元未偿还,10天后产生了约300元的利息,即被“全额计息”。持卡人认为不合理,将该行告上法庭,结果一审败诉,二审改判后才获得胜诉。

这种“全额计息”方式引发的案件究竟如何审理,此次在上述《规定》中得到明确,指明了可能的裁判路径。

陈婷婷表示,《规定》对于消减当前法律与现实存在的摩擦、统一司案件审理思路、在平衡保护各方权利的基础上构建出具体的“地图”,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在上述案件结案后,就有业内人士建议银行调整计息规则。不过,银行信用卡收入主要依靠刷卡手续费和利息,现行计息规则显然对发卡行更为有利,《规定》是否会倒逼银行主动调整计息规则,恐怕还有待观察。

工行信用卡收年费是不是霸王条款!试问银监会

这还真的是不一定,因为各家银行的规定都是不同的,而且哪怕是一家银行根据卡种不同,这个也会有所区别。

虽然银监会有着规定,不过部分银行的信用卡还是存在“未激活开卡即收年费”的现象。银行若要收取年费,一定是为这种卡提供了一些与其他卡片不同的特定的“增值服务”。

由于有些业务员对卡种性质不熟,或者急于成单,在给客户申办时未详尽告知,所以银行和客户经常会有这类的。办卡时建议跟银行的工作人员一一落实清楚比较好哈。

信用卡霸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