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树唐的相关事件

2010年8月31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武威市文化馆干部裴树唐强奸女演员一案做出终审裁定:撤销原一审刑事判决和二审刑事裁定,发回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历时24年,终于峰回路转。

1986年8月5日下午3时许,裴树唐召集部分文艺骨干,在自己的办公室内研究安排参加9月份职工业余文艺调演的有关事宜。因业余歌手刘慧芳(化名)在练唱时存在吐字归音和气息方法上的错误,会后裴树唐为其单独做业务辅导,下午7时许辅导结束,刘即告辞回家。事隔9天后,刘慧芳在其未婚夫的陪同下,突然以强奸罪对裴树唐进行控告。1986年8月30日,裴树唐被逮捕。1986年12月17日,原武威市(今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裴树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不服判决的裴树唐上诉至原武威地区(今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1987年3月20日,武威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裴树唐不服一、二审判决,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二审判决。服刑期间,裴树唐依然没有放弃申诉,服刑期满后,不间断地提出申诉。2000年10月下旬,裴树唐突然收到本案原告刘慧芳转交的亲笔忏悔信,追悔自己造成“冤假错案”。此后,裴树唐多次进京申诉于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2009年12月1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武威中院再审。

2010年7月21日上午,历时24年,该案在武威中院再次不公开开庭审理。8月31日下午4时许,武威中院再审裁定认为: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裴树唐犯强奸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被害人(刘慧芳,记者注)陈述。原一、二审期间被害人关于裴树唐将其强奸的陈述不真实,故导致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法院撤销了原武威市(现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及原武威地区(现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发回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