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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转轨国家普遍存在着两种现象,一是腐败行为蔓延,二是金融秩序混乱。两种现象之间的连接点则是金融腐败,首先是金融监管中存在的腐败现象。
中国作为转轨国家,同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金融腐败现象,而金融监管中的腐败现象也同样更显突出。
本文以中国为例,归纳在转轨过程中,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腐败现象及其危害,并探讨防范这些腐败现象的途径和政策措施。
一、金融监管中存在的腐败现象
根据“主权在民”的原理,金融监管是社会公众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赋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一项特定的权力。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授权代表政府对金融市场进行规划、管理和监督,维护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与相对稳定。就我国而言,目前行使金融监管职权的政府部门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监管当局在依法获得金融监管职权之后,便拥有了对金融市场秩序、金融机构行为以及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垄断”权力,但往往同时也拥有了对金融机构的活动进行干预的可能。对于这样一种垄断性权力,如果其内部缺乏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那么腐败就不可避免地随之产生并泛滥。
所谓“腐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其定义为:滥用公***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以权谋私”。腐败现象往往发生在公***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交合处。公***部门的官员为了牟取私利有时会向私人部门索贿或寻租,而私人部门的某些利益集团或个人为了获取超额利润有时也会主动向公***部门的官员施加影响或贿赂,从而实现权力与金钱的交换。
在转轨国家,金融监管中存在的腐败现象通常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利用审批特权寻求“腐败租金”
在转轨国家,由于计划经济的体制惯性,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对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依旧实行十分严格的控制和限制,拥有市场准入审批特权的金融监管官员就有可能通过拒绝批准、提高准入门槛或增加不合理要求以及故意拖延审批时间等方式对申请者进行刁难和“设租”,从中收取“好处费”即“腐败租金”。
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必然使得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迅速升值,相应地,金融监管部门专项审批权的市场价格也会随之迅速升值。一般地,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的控制越严格,审批权限就会越集中;而审批权越集中,其自由裁量权也就越大,审批权的价值就会越高;而自由裁量权越大,审批权价值越高,发生腐败的机率也就越高。因为审批权限集中度越高,潜在的受贿者越少,而潜在的行贿者越多,通过行贿者之间的激烈竞争,腐败的租金或贿赂价格就会迅速抬高。由于转轨时期,潜在的行贿者会大量增加,因而这种竞争会非常激烈。其结果,在高额腐败租金的诱惑下,发生腐败行为的官员的绝对数虽然可能会有所下降(因为集权导致拥有相关权力的官员人数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