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为什么不算正当防卫

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那就要看他是否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虽然是对方霸凌在线,但并不代表受害者可以采取无限制反击措施,如果存在一些超出限制的防卫措施,那必然是不属于正当防卫范畴的。

这事发生在贵州瓮安的一所中学里,而这位受害者是一名初中生,当时他遭受了校园霸凌,他选择反击,最终刺死了霸凌者,被判刑8年。这位初中生叫陈某翰,他是贵州瓮安四中的初三学生,当时陈某翰在学校里被李小东等人殴打了两次,放学后又被强行带到校外“单杀”,最终陈某翰选择反击,造成一死一伤的局面。事情发生以后,陈某翰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8年,但陈某翰的而父母认为儿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现在陈某翰已经出狱,案件也没有申诉成功。

咋说呢,按照正常理解,这还真的看上去算是正当防卫,但实际上与真正的正当防卫有区别,当时陈某翰与学校里的“校霸”发生冲突时,已经被人揍了多次,而发生争斗的起因就是因为踩了陈某翰的脚,而参与殴打陈某翰的人以李尚可为首,后来在校外也参与殴打陈某翰,陈某翰在被殴打的过程中拿刀刺在了李的胸部,导致其死亡,这也是导致他被判有期徒刑8年的真正原因。

而当时在校内殴打陈某翰的是人都是学生,而在校外殴打陈某翰的有一些社会人员的参与,可能很多人认为这是先挑衅在先,而陈某翰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并且当时还有人声称要陈某翰“五点半不到你娃儿就要死”。总之这个过程中还没有上升到“刑事案件”的程度,虽然霸凌是不对的,但除非霸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不然也只是普通的治安案件,哪怕是陈某翰被李尚可等人拽到了胡同里殴打,这也是构不成犯罪的。

但当陈某翰拿出刀伤人的时候,这性质可就变了,如果当时陈某翰是从对方的人手里抢的刀或者是在被殴打的过程中反击,失手打死了对方,或者是在路上捡到了一把刀,然后反击,那这都是正当防卫,而他是带刀过去的,这性质就变了。而且当时同年级的贺翔把一把刀递给了陈某翰,而贺翔给陈某翰递刀的原因是,看着陈某翰被打的太可怜了。之后的事情也就清楚了,李尚可一帮人殴打陈某翰,陈某翰拿着贺翔递给他的刀,把李景全刺死了。

本案最离奇的地方在于,当陈某翰刺到了李尚可之后,李尚可也开始质问陈某翰,然后也掏出了一把刀,俩人这才开始互杀,之后的事情大家也都看到了,李尚可死亡,而陈某翰也被下了病危通知书。所以,本案虽然李尚可打人在先,且涉及到校园霸凌,但从事件的发生过程来看,是陈某翰先拿刀刺伤了李尚可,然后李尚可掏刀与陈某翰展开互杀的。虽然很同情陈某翰,但这种行为真的不属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