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执行夫妻***为股东的公司财产用于偿还夫妻***同债务
在执行过程中,因邹女与黄男为夫妻关系,且该笔债务为夫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经调查黄男与邹女于2005年***同出资成立了一家私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68万元,其中黄男出资138万元,股权占82%,邹女出资30万元,股权占18%,除上述股权外,黄男、邹女两夫妻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分歧本案在执行中,就能否直接执行该公司的财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家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黄男和邹女夫妻二人,没有其他股东,该公司的所有资产均为夫妻二人投资设立,该公司的财产实际上就是其夫妻***同财产,故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公司的财产用于偿还夫妻***同债务。另一种意见认为,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虽为黄男、邹女***同出资成立的,该笔债务也是夫妻***同债务,但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一旦把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就丧失了所有权,而取得相应的股权,公司财产的支配权只能由公司独立行使,因而法院不能直接执行该公司的财产,而只能依法黄男和邹女两股东在公司的股权。管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是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股东一旦把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就丧失了其所有权,而取得相应的股权。公司拥有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的所有权,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的个人财产,也非全体股东的***有财产,而是公司自身的财产。公司财产的支配权只能由公司独立行使,任何一个股东虽然享有资产受益权,但他不仅不能支配整个公司的财产,而且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其出资的那部分财产。夫或妻作为股东出资后,其出资的财产即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股权是股东出资财产所有权弱化的表现。黄男和邹女只是对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享有投资权益(股权),而不能直接支配该公司的法人财产。黄男、邹女与公司是不同的主体,既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各异,则黄男和邹女不能对公司的财产享有直接的物上的所有权。法院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财产用以清偿股东个人的债务。基于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投资后即对被投资公司只享有股权,但股权本身并不体现为具体财产,有限公司享有包括所有股东出资在内的法人财产权。只有涉及公司本身的债务,才可以执行公司的财产,否则就会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犯。这就是法人财产豁免原则,法院只能处置黄男和邹女在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股权),而不能直接执行公司的实体财产。综上,夫与妻***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的财产不是夫妻***同财产,是企业财产而不是个人财产,夫或妻只是对其***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享有投资权益,股东个人债务不等于公司的债务,公司不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在执行涉及夫妻***同债务案件时,只能执行夫妻***同财产或依法处置其在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股权),而不能直接执行夫妻***同投资设立,***为股东的有限公司的实体财产。作者:临川区人民法院 周根诚 徐龙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