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捡了一只纸箱,却被判赔三十万,大家如何看待这件事?
江苏宜兴某段发生了坏事! 马女士称:父亲的一个纸箱不小心掉在了路上,然后被一个开电车路过的大妈捡起,父亲为了要回纸箱,在追赶史大妈的途中车祸死亡。 事后,马女士坚决上诉告史大妈,随后史大妈被传唤和起诉,要求赔偿30余万元,结果一审二审都坚决要史大妈赔偿30多万。史大妈称:自己根本无力赔偿,这辈子都没有挣到30万!?
事情发生在史大妈骑电瓶车经过路口时,捡了一个纸箱。
史大妈称自己骑电瓶车经过路口时,发现马路中间有个纸箱影响交通,就捡拾起来准备交到派出所。
谁知失主马某为了要回纸箱,在追赶史大妈的途中,遭遇车祸,不幸死亡,而史大妈当时并不知道发生了悲剧。她表示是被起诉后才知道,失主马某出了车祸,失主女儿认为史大妈占便宜。对于失主马某的交通意外,失主女儿马女士认为,正是史大妈占小便宜偷拿了纸箱,才导致父亲出车祸死亡,但大妈还始终不肯认错。
马女士说父亲马某的车当时坏了停在路边,将箱子放在边上以示警示,随后父亲回到驾驶室去打电话,看到箱子被史大妈拿走后赶忙去追,并且一直大喊?是我的?,大妈还是拿着纸箱一直往前走?由于父亲急于追赶,没来得及带安全头盔,没有顾及交通安全,导致意外发生。
双方各执一词,闹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法院一审驳回马女士的诉求,判决史大妈捡纸箱和失主车祸没有因果关系,无需赔偿,根据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史大妈的捡拾行为和马某的车祸身亡法律上不构成因果关系,马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未能谨慎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才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但在5月。失主女儿马女士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无锡市中院。二审又改判了,二审改判史大妈的捡拾行为,与失主死亡存在因果,史大妈需赔偿32万余元。法院认为,马某将农药箱放置于路面,并不是史大妈未经核实就带走该货物的正当理由。对此,史大妈称自己又急又气,条件不好根本无力赔偿,工资、房产全被冻结,于是又上诉至江苏省高院
日前,江苏省高院,维持二审判决结果,马女士表示,能不能赔偿跟应不应该赔偿完全是两码事,对方到现在都不承认错了,至今都没有说一声对不起。
究竟是大妈做了好事无需赔偿?还是贪小便宜应该负担一定的责任?网友们众说纷纭
观点:
1.市大妈捡纸箱只是其中之一,不是结果。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是事故司机和死者本人。法院判决有点牵强。
2.三方责任,同一件事归同一件事,加害者和死亡者的责任分为一种,死亡者和大妈之间的责任区分又是一种。捡什么错才会有补偿。(另一方面)。
3.这位阿姨捡了一个纸盒,她不知道后面是谁在追。如果他追她,她就有责任真不知道捡纸盒有什么责任。
那么,如果主人在追捕小偷时意外死亡,小偷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法律上有规定吗?
[法律指法]如果主人在追捕小偷时意外死亡,小偷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第一,从不负责任的角度来看:小偷只有偷窃的故意,主观上没有造成主人死亡的意思是主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什么方式(不报警,决定追捕小偷)、进行到什么程度,是自律的表现,相应的结果要自己负责,所以小偷只能对被盗财物负责,不能死于主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错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互相追赶的过程中,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取决于他是否犯了错误。也就是说,一方遭受的损失取决于对方是否造成,两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
法律总结:
综上所述,小编认为,如果大妈知道有人来找箱子或自己的行为会使主人发生交通事故,就不会再拿箱子了,大妈没有主观的犯罪嫌疑。如果要追究责任,那只是过失杀人,而且直接让主人死是交通事故。如果主人也有红灯或逆行等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