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斌的事件分析
北京警方证实,2011年9月6日涉嫌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殴打他人并损坏他人机动车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其中犯罪嫌疑人苏某当时驾驶的“晋O-00888”奥迪车悬挂号牌系山西省某司法机关一车辆所有,案发时该司法机关车辆及车牌均在山西,可认定苏某车牌号系伪造。
山西省公安厅经调查后发现,“晋O-00888”车牌2004年8月前为山西省国税局使用,2004年8月已上交山西省交管机关;“晋O-00888”号车现为白色丰田牌CA6520UE4(越野车),所有人为山西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而且注册登记以来未补领过号牌。
北京和山西警方透露的重要信息表明,涉案奥迪车悬挂的“晋O-00888”车牌有套牌嫌疑。果真如此,车辆所有者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通过的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晋O-00888”不是套牌,恐怕将成为别有玄机的“案中案”,更要查个水落石出。
套用社会车辆号牌与套用政府机关车辆号牌性质有一定区别。首先,影响更恶劣。由于套牌者往往悬挂着套用的政府机关号牌肆无忌惮地闯红灯、走紧急车道,公然多次恶意违法,会给相关政府机关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其次,在套牌车被卷入“晋O-00888”这样的恶性打人案时,往往会在网络上引起不明真相的网友的猜测,在“裂变速度”的传播中对政府机关形象造成更恶劣的社会影响和难以挽回的损失。
本质来说,政府机关专用号段的车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一种。近几年,在兰州、郑州、乌鲁木齐等各地频频出现的盗窃车牌小额敲诈案件中,很多盗窃他人车牌的罪犯被法院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惩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悬挂在机动车上、在审的车牌具有国家机关依法颁发的国家机关证件的性质。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惩处盗窃车牌犯罪,有法律依据,同时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