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矿爆炸22人被困,企业迟报30小时令人震惊,这算“草菅人命”吗?

1月10日下午,山东烟台金矿矿地发生爆炸事故,导致正在井下作业的20多人员被困,然而事情发生后,涉事企业直到11日晚才向上面报告那这起事故的发生,从行为上来看,绝对是存在迟报问题的情况。而这也将会导致被困井下的人员可能得不到及时的解救,无疑这就是在草菅人命。

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规定,企业在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的发生都不得隐瞒迟报谎报。其中关于事故报告也有明确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该在一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的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作出报告。可以明显看到涉事企业明显存在迟报的问题。

而从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被困在井下的人员距离地面的深度已经达到了500米,再加上矿井中可能有很多的有毒气体,而这些有毒气体一时半会儿又很难排除,救援难度最大也就可想而知了,这对井下被困的20多名工人来说非常的不利。

当地应急管理局在得知这一场重大事故的发生后,很快展开了营救措施,组织了几百名救援人员和数10台救援机器赶往现场,但直到目前,依旧未能和被困井下的20多名工人取得联系,而他们的生存状态也不得而知。

要知道,一个人如果几天不吃不喝,身体就会严重的脱水,再加上地下氧气可能会出现供应不足,出现生命危险的情况就会发生。而现在,这20多名作业人员已经被困井下有很多天了,他们的生命状况实在令人担忧。不过,只要没有走到最后一步,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应该放弃援救。

毋庸置疑的是,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没有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事故发生,不管是错误的估计了救援难度,还是因为害怕担责任而迟报,总之,涉事企业都必须给与严厉的惩罚。在事故发生后,他们没有将工人的生命安全摆在第1位,妄图以自身有限的救援力量去处理事故,无疑等于在漠视生命。

如果其中不幸由人员出现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虽然死亡者家属可以依法获得不少的工伤保险不少的工伤保险补偿和事发单位的死亡赔偿金。但无论补偿多少钱财都无法挽回一条生命,生命的价值是无价的。

希望如果再有类似事情的发生,企业能够以员工的生命安全危重,第一时间向上级单位作出报告。也希望这些被困井下的人员,能够及时被解救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