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旭东的受贿款项
在指控闫永喜犯受贿罪的案件中,也活跃着毛旭东的身影。据检方指控,闫永喜于2003年10月至2007年7月期间,利用担任中***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常委、门头沟区永定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先后多次为公司及个人提供业务帮助,并从中收受对方给予的“好处费”556万余元、索要住房3套(价值124万余元)。
而这些贿赂中,闫永喜自己收了住房两套,价值64万余元,他妻子收了7万美元,其余的钱,都是闫永喜伙同毛旭东所收。其中,闫永喜于2006年10月至11月间,利用担任副区长,主管城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向某房地产公司老板索要价值60万元的住房一套,仅支付了20万元。2003年10月至2007年7月期间,闫永喜利用其负责永定镇政府与河北三利集团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的职务便利,伙同毛旭东受贿,由毛旭东的定都园林公司与北京三利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买卖藏獒、园林绿化施工为名,收受北京三利基业给予的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