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直播行业的政策
“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还要求网站平台应在《意见》发布1个月内全部取消打赏榜单,要求网站平台在每日高峰时段(20时至22时),单个账号直播间“连麦PK”次数不得超过2次,不得设置“PK惩罚”环节。
1.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为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2.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网站平台应在现有“青少年模式”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产品模式和内容呈现方式,持续增加适合未成年人的直播内容供给。严禁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类“追星”服务及充值打赏功能。__
3.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网站平台应当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及时查核,属实的须按规定办理退款。__
4.规范重点功能应用。网站平台应在意见发布1个月内全部取消打赏榜单,禁止以打赏额度为唯一依据对网络主播排名、引流、推荐,禁止以打赏额度为标准对用户进行排名。_5.加强高峰时段管理,加强网络素养教育。鼓励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
网络秀场直播化分成三种类型,分类管理。
一类是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类直播。直播的内容多是信息输出型的,直播方式上具非外观性,以输出优质内容来吸引观众。对一类直播可支持、倡导,建议对直播打赏不设置打赏金额、次数限制。
二类直播是没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内容,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直播。对二类直播施行强制冷静期制度,同时,将二类网络秀场直播打赏的金额、次数设置权归于监管部门,而不能由网络平台自行设置。
三类直播是违背法律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直播,应当彻底封杀,并追究有关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通过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明确了网络直播营销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