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2021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概述
第三条学院名称:四川音乐学院
第四条高校国家标准代码:10654
第五条机构地址:
1.武侯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邮编610021。
2.新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20号,邮编610500。
第六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校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认证:根据国家招生管理规定被录取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学习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四川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成立招生监督小组,监督招生考试过程和录取结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学院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和国家批准的办学规模,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经上级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学校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招收同分、生源多、质量好的专业。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招生考试领导小组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网上生源情况决定,并及时在招生信息网上公布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拟定不同专业在不同省份的计划,并及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具体招生省份、专业和计划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五条实行教育部规定的“高校负责招生、监督”的录取制度,招生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一)四川省考生录取办法:
65438+各专业录取方式如下:
(1)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四川省普通本科同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艺术史、艺术管理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四川省普通本科同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③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录音艺术、动画、表演、播音与主持、戏剧、影视艺术设计、美术、设计(不含新媒体艺术)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021新增“新媒体艺术”专业,列入普通本科第二批文理安排计划。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四川省招考委指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择优录取入档考生。
3.学校对同分考生的录取方式:
①新媒体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中外语言成绩顺序录取。
②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按“视唱练耳与乐理”和高考文化课总分顺序录取。
③艺术史、艺术管理、舞蹈表演、动画、表演、播音与主持、戏剧、影视艺术设计、美术与设计(不含新媒体艺术)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总成绩、中外文水平顺序录取。
4.全校各专业访问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1。
(二)非川籍考生录取方式: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高考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原籍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优先、随意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入档考生。
1.省外考生报考学校各类艺术专业,需参加各省组织的省统考,包括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艺术史、艺术管理。考生是否参加该类专业的省级统考,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美术史理论、艺术管理等专业,请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在普通专业中安排相应批次录取并执行相应批次录取规则,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最终按批次执行, 类别和规则由学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确定。
其他艺术类专业按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该校对专业志愿和投档分数线相同的考生的录取办法:
所有专业按照中外文成绩顺序录取。
3.其他相关规定的许可:
(1)根据考生成绩,优先选择第一志愿专业。如果考生志愿专业方向已全部录取,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将被学校调剂到其他不完整的专业方向;不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不予录取。
(2)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艺术史理论、艺术管理专业在同一原籍省份安排招生计划的,我校按文科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安排录取;如果上述六个专业的招生计划在同一个籍贯省内不分文理,但本省考生分文理,对于入档考生,我校将按照一定的公式换算理科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与文科考生一起按录取规则排序。换算公式为:理科生高考文化课换算分数=理科生高考文化课总分×(文科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理科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
第十六条专业投档比例按照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要求设定。
第十七条学校所有艺术类专业均承认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经教育部同意后制定的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学校承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专业合格分数线和最低文化录取分数线。
第十九条学校文理兼收;公共外语教学是英语,非英语语言考生慎重申请。
第二十条学制:本科层次的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乐队指挥与合唱指挥方向)、雕塑专业为五年制本科,其他专业均为四年制本科。
第六章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教育部办公厅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堂(2003)3号)(教堂(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公共艺术、产品设计、艺术与技术、动画、戏剧、影视艺术设计、新媒体艺术要求考生为色盲。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其进行身体健康复查。经复查体检不符合要求或不适合所报专业者,将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转专业或退学。
第二十四条录取后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审,并进行专业水平复试。复审、复试不合格的学生,按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学生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费和代理费按照学生自愿、不盈利的原则收取。学费标准如下(如有调整,按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音乐学、艺术史、艺术管理、动画、播音与主持,9600元/年/生;设计专业7200元/年/生;其他专业12000元/年/生。
第八章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学生资助办法按照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招生咨询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的通知》等文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公开招生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监督机制
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招生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行为,请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028-85430120,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四川音乐学院纪委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联系信息
招生电话:028-85430270,028-85430022。
招生办传真电话:028-85430284
学校官网:/
学校官方微信:四川音乐学院
学校招生信息网:/dz_zsc.html
学校招生微信:四川音乐学院招生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四川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适用于四川音乐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逐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四川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授权招生委员会解释。
章程如与教育部和原籍省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以教育部和原籍省的有关规定为准。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