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人听音乐会有联想和情绪波动?
在音乐教育实践中,一般认为音乐能力是一种特殊能力,它不仅与一般能力有关,如观察、注意、记忆、思维、想象等,还与感受音乐的能力和与艺术有关的能力有关,即情感和审美能力。所以我认为音乐能力是在音乐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个体心理特征,是指个体对音乐的接受、辨别、保持和理解能力,是对音乐要素的理解和情感反应的综合能力。它由以下子功能组成:
第一,音乐听觉能力
音乐是一种听觉艺术,只有通过聆听,才能直接体验到音乐的本质。在声音听觉上,我们一般可以分为音高、音色、响度三个方面。声波的频率决定声音的音高,声波的波形决定声音的音色,声波的振幅决定声音的响度。
音乐听觉也是如此,一开始是无差别的,是固有的音高、音色、声强这些要素结合在一起。在音乐中,一切音乐实践都是建立在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和再现音高的基础上的,所以音高运动在音乐听觉中起着主导作用,从而形成了音乐音高的感觉,即构成某种音乐运动并在一个高度上相互处于这样或那样关系的声音高度感觉。我们把分辨这种声音高度感觉的能力叫做音高感觉。音色是声音的质量属性。无论乐器,音乐还是噪音,甚至人声,都有自己独特的音色。对人的感官有刺激作用,是音乐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在东方音乐的理念中,因为不注重多声部的和谐配合,所以追求音色的多样化和个性化。音色的差异主要取决于泛音分布和音体的相对响度。我们把分辨这种细微差别的能力称为音色感。声强也是一种直接刺激感官的声音特征。在音乐中,其强弱变化具有强烈的表达效果,使人产生情绪波动。而这种分辨乐音高低起伏的能力,就叫做声强感。
如果把两个音高明显不同的声部相互比较,会发现它们不仅在固有音高上不同,在音色的某些特征上也不同。一般来说,高音总是明亮轻快的,而低音总是暗淡低沉的。众所周知,孩子刚学音乐的时候是不能很好的理解“高音”和“低音”的。他们通常称“高音”细,“低音”粗。即使对同一个音高的音符赋予不同的力度,音色特征也会不同。一般强音往往给人辉煌、饱满、特写的感觉,弱音往往给人柔和、模糊、距离感。可见,在音乐活动中,音准感、音色、声强相互融合,共同形成音乐听觉能力。
二、音乐模式感
在音乐中,声音之间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即相互推动,相互依存。它们总是按照一定的关系联系在一起表达音乐思想。如果把一个孤立的声音或和弦或一组互不相干的声音拼凑在一起,就很难塑造音乐形象。这样一个以一个音为中心,以一定关系连接起来的多个音的系统,叫做调式。一段旋律或一段音乐总是基于一定的调式。在调式系统中,起支柱作用的声音给人以稳定感,从而形成稳定与不稳定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但音乐的内容在某种意义上是感性的,所以仅仅“听”音乐是不够的。我们也要从情感上去体验,去感受它的表现力。在旋律听觉中,每个声音不是单独感知的,而是在它与稳定音的关系中感知的,首先是主音。也就是说,对音乐音高的感知,是对声音之间高度关系的感知,是对构成某种音乐运动,并且相互之间处于某种调式关系的一系列声音的感知。所以我们可以画出音乐的调式感,指的是区分旋律声音与情感的调式功能的能力,以及声音的稳定与不稳定。这种能力在儿童早期音乐教育中已经有所体现。在一些接受过早期音乐教育的孩子身上,他们能很好地感受到旋律结尾在不稳定音中的“未完成”,同时也能准确地把旋律的结尾音放在稳定音上。
第三,音乐听觉表征能力
在我教过的孩子中,有一个孩子表现特别。他对音乐欣赏有浓厚的兴趣,能准确区分旋律音高,能成功区分稳定音和不稳定音引起的结尾感,能准确做有节奏的形体练习,但不能准确复述自己演奏过的东西,唱听过的曲调。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这个孩子有很好的音乐听觉和调式感,但是缺乏另一种能力——音乐听觉表征能力。
因为音乐存在于一定的时间段内,一部完整的音乐作品不可能一下子呈现给听众,听众只能通过听一个又一个音符来理解作品的含义。音乐的这种生与死的同步性,即同时发生和同时消失的特点,使得个体不得不依靠自己的记忆印象来保存自己听过的音符,并以此作为进一步接受和扩展的基础。这种记忆印象也就是音乐听觉表征的能力,即在音乐活动过程中随意再现音乐听觉的能力,直接体现为噪音或乐器根据听觉再现旋律,而再现旋律是一种没有听觉表征就无法进行的活动。
音乐听觉表象能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体现出来。如果一段旋律以前听过,它会突然在你的脑海中响起,甚至顽固地久久不散,尤其是在演唱会结束后,这种听觉表象尤为明显。在音乐创作中,音乐听觉表现能力同样重要。作曲家从周围的生活中吸收听觉意象素材,然后进行分析合成,再进行进一步的想象,创造出新的意象,构成了音乐的基本主题。因此,音乐听觉的表达能力和调式感共同构成了旋律听觉的基础,是音乐记忆和音乐想象的基本核心。
第四,音乐节奏感
音乐的基本意义是通过音高和节奏来体现的,节奏是音乐的骨架,是重要的表现手段。节奏感是使人直接将音乐与外界联系起来的纽带。因为节奏不仅存在于音乐中,而且作为一种时间顺序存在于自然、日常生活和人类生活本身中,节奏是音乐中的人通过自己的感受和体验来观察世界和自己的最重要的手段。瑞士音乐教育家达尔克罗兹也认为,音乐中最有力的因素是节奏,节奏与人们的生活关系最密切,节奏是声音运动和情感体验的基础。他认为,所有的人都有天生的节奏本能,只有以听音乐和肢体动作为手段,才能唤醒孩子天生的音乐本能。
在音乐体验中,节奏感具有主客观方面的统一性。一段音乐是许多乐音的有序运动。人们欣赏音乐首先是通过感受这些乐音的强弱和高低交替中的时间间隔,这是指节奏的客观方面。而音乐中的节奏是情感内容的表达。音乐节奏感在主观上是指主动感受音乐节奏的情感表达和准确再现节奏的能力。在月经和儿童期,音乐节奏的表现是,听音乐直接伴随着这样或那样的能更准确表达音乐节奏的运动反应。
第五,音乐的审美能力
在现实的音乐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无数的听众被一段优美的音乐迷住了,但有些人却无动于衷。除去兴趣偏好、环境、心情等偶然因素的影响,不同的人感受音乐之美的能力确实存在差距。特普洛夫在《音乐能力心理学》一书中陈述:“人们从音乐中听到的越多,他们的乐感就越丰富。音乐体验,就其实验而言,是一种情感体验。音乐内容只有通过情感才能被理解。所以对音乐的情感反应能力应该是乐感的核心。”
音乐是人类情感的直接体现,它包含着内在的、深刻的情感内容。人们不仅能从音乐中获得直接的情感刺激,而且在全神贯注地欣赏音乐时,还能感受到音乐美的魅力,从而产生一种特殊的心理活动。具体来说,就是当人的音乐感知处于深化阶段时,对音乐中的情感因素进行体验。随着情感体验的发展,人们常常对音乐进行联想和想象,使音乐固有的一般情感内容具体化,赋予具体的社会内容。我们把这种能力称为音乐审美能力。它包括音乐欣赏和创作中的感觉、知觉、表象、想象、理解、思维等心理活动。它是由各种音乐能力组合而成的综合能力,是音乐能力的统一要素。
总之,人对音乐的感受不仅仅是简单的声音感受,更是对音乐的整体认识和情感过程。音乐能力不仅涉及对音乐声音意义的反应能力,更重要的是,它还涉及对音乐表达和情感内容的反应能力。当然,从事音乐活动所需的能力自然不仅限于以上五种基本能力。但这五种能力指的是普通人可能具备的能力。它们是任何歌手、演奏家、作曲家都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也是任何专业音乐人或业余音乐爱好者都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无论是表演能力还是创作能力,都要以这五种基本能力为基础。所以这五种能力是音乐能力的基本核心。通过分析音乐能力的基本构成,可以进一步从理论上揭示音乐能力的概念,深刻理解音乐能力的本质。在实践中,可以为培养音乐能力指明方向,避免训练的盲目性,从而更快更好地发展我国的音乐教育。
主要参考书目:
B.M .特普洛夫的音乐能力心理学。
霍华德·加德纳的《智力结构》
王次昭的音乐美学
李小重的能力心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