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关于外国人的权利保护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所谓庇护权又称政治避难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允许其进入该国居留,或者已经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庇护的权利。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有关外国人在中国的居留权利,实际就是受庇护、避难的意思。
扩展资料:
我国宪法规定的外国人庇护权具有以下特点:
(1)受到庇护的对象必须是外国人,而不包括中国人。
(2)受到庇护必须是因为政治原因,非政治原因比如刑事犯罪就不得受庇护。各国关于外国人受庇护问题的规定大体有两种做法:对庇护问题只作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只规定因“政治原因”而接受庇护,而不作具体规定;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对接受庇护的条件作出一一列举。
(3)受到庇护的外国人不得被引渡或者被驱逐出境。与受庇护权相对的是引渡。对于外国人因政治原因而不予引渡的事项,我国的引渡法已作出专门规定。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和国“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我国应当拒绝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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