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通过版权登记号,各个国家的音乐版权协会会提供相应的版权代理保护,作品会在这些国家使用。地方音乐版权协会将代为收取版权费用,并通过中国音乐协会将费用转给版权所有者。
同时,当某个注册作品出现版权纠纷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学会的专职法律团队可以提供该作品的注册信息,注册时间精确到秒,为著作权人提供法律援助,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保护的同时,协会还会聘请有经验的音乐人对作品进行筛选,在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协会的网络交易平台发布好的作品,提供给协会战略联盟的唱片公司、演艺机构、各大音乐网站购买推广。协会将把购买费转给版权所有者。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现有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产品首次生产后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音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已经发表的录音制品,但是应当支付报酬。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音乐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