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旭日阳刚与汪峰事件”解释一下“翻唱”和版权问题
我来回答你吧。。
1、翻唱是指一个歌手唱另外一个歌手的歌。。
2、歌手在唱之前,要征得这首歌所有权的人的同意,一般就是这首歌的创做者。。或创做者把版权所卖给的那个人或公司。
3、歌手在使用别人歌。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商业使用的(是指存在金钱利益方面。如开演唱会。出唱片之类的),通俗点就是用来赚钱。这样就属于侵权。。。在不存在金钱利益方面的演唱。是不属于侵权行为的(所以在街头卖唱。参加比赛)。这些都不属于侵权行为。
解释很清楚了吧。。纯手动希望采纳。。
楼上那些都是复制来的。。一大堆文字。看的人都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