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兵器:斧、钺、锤的实战使用?
中国古代兵器:斧、钺、锤的实战使用
斧、钺、锤应该是我国最为古老的武器了。旧石器时代使用的砍砸器其实便是斧钺的祖先,而石球和木棒则是锤的祖先。至新石器时代,石斧产生,而在石斧的基础上,新石器时代末期一种我国特有的斧类兵器——钺便出现了。钺与现在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手斧不太相同,钺的刃非常平整而轻薄。在同样重量下,钺的斧刃面积远远大于石斧,它相对于石斧,材质更为精良,工艺也更为考究。因此《说文解字》中称:“大者为钺, 小者为斧。”其实,钺就是一种放大的斧, 但是钺同斧又有些不同,其装柄方式继承了新石器时代末期镶嵌法的技术,利用筋绳将宽大而轻薄的钺面固定在留有凹槽的木柄之中,便形成了钺最原始的形态。
在中国兵器中,钺和斧是分不开的,人们习惯地把它们统称为斧钺。钺又称“戉”, 汉《释名·释兵》曰:“戉,豁也,所向莫敢当前,豁然破散也。”可见钺在战阵中多用于突破之用。《史记·周本纪》记载,牧野之战后,武王攻占朝歌,到了纣王宫内,此时纣王和他的嫔妃已死,武王命人用黄钺斩纣王头,用玄钺斩其嬖妾头。次日除道、脩社,周公旦执大钺,毕公执小钺,分左右侍卫武王。在这里,钺既是刑具,也是护卫兵器、仪仗器。可见在商代早期用于实战的斧钺,在商代末期便已经逐渐转变为礼器和刑具了。
当然,这并不是说商之后的周不重视钺。《尚书·顾命》云:“一人冕,执刘(即斧) 立于东堂,一人冕,执钺立于西堂。”这是钺用作仪仗器的记载。《尚书·牧誓》:“王左杖黄钺,右秉白旄以麾。”而黄钺在这里则是王权的象征。此外,天子还可以将钺赐予诸侯,以表示授予杀伐权力。
《礼记·王制》说:“赐斧钺,然后杀。”陕西宝鸡出土的虢季子白盘,体形硕大,盘心铸有111 字的长篇铭文,记载了当时的天子周宣王“赐用钺,用征蛮方”。君王诏令将军出征前, 要在太庙授钺,《淮南子·兵略》描述为其过程是:“凡国有难,君自宫召将……之太庙,钻灵龟,卜吉日,以受鼓旗。君入庙门,西面而立……亲操钺,持头,授将军其柄。曰:‘从此上至天者,将军制之。’”可见仍以钺代表专杀之戚、用兵之权。直到战国时,河北平山中山王陵出土之钺的铭文中还说“天子建邦”,作此“以警厥众”。钺之尊贵尤为世人钦重。时代更晚的汉代也持这种看法,并将它用于仪仗。
《续汉书·舆服志》说:“(乘舆大驾)后有金钲、黄钺。”黄钺即黄钺车,也就是在车上立大钺,它是皇帝卤簿中的后从之车。而县令以上公卿以下者出行时则以斧车为前导。斧虽比钺小,但斧车之状当与黄钺车相去不远。在汉代的沂南画像石及四川成都、德阳等地出土的画像砖上都能看到这种车。辽宁辽阳棒台子屯汉墓壁画中也有载斧之车,其斧特别大,有学者认为它就是黄钺车。《后汉书·郭躬传》载:“永平中,奉车都尉窦固出击匈奴,骑都尉秦彭为副。彭在别屯,而辄以法斩人……帝曰:‘军征,校尉一统于督,彭既无斧钺,可得专杀人乎?’”不过这里所谓“既无斧钺”云云,只是在援引典故,因为“命将授钺”的做法汉代已经不再当成制度执行了。
斧钺用作刑具的时间很早。商代金文中就有用钺砍杀人头的形象,《国语·鲁语》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的语句,便是斧钺用作刑具的证据。汉代也继承了这点,一般以斧钺为刑具。孝堂山画像石的战争场面中,于对立两钺的兵器架上悬人头,即表示用它行刑之意。斧钺不仅用于断头,而且用于腰斩。《墨子·鲁问篇》:“斧钺钩腰, 直兵当心。”腰斩时以椹质承斧钺。《公羊传·昭公二十五年》何休注:“斧质,腰斩之罪。”所以汉代记述中凡提到斧质,总是和腰斩相联系。《汉书·英布传》说的“伏斧质淮南市”,《王?传》说的“?已解衣伏质”,均是此意。斧钺用作刑具,一方面是尊崇传统,另一方面是其工具属性的必然结果。在青铜时代,厚实而坚固的斧钺,更适合处刑犯人,而不必担心会因为使用过多而导致武器损坏,这也是其作为刑具的重要因素之一。
据《周礼·考工记》记载,周人在很早以前,便对武器重量在行军后勤方面的影响有着深刻的理解。因此轻量化的戈在商周中原民族战争中成了当之无愧的主角,而在上古便诞生的斧钺就此沉沦,不再作为主要的格斗武器出现,而转为权力标志及专用的工具。
在后世的战争中,因盔甲技术的进步,斧钺这种重型武器依然有着一定的用武之地。在唐代,斧钺仍作为重步兵的格斗兵器而广泛出现于壁画中。同时因为重量因素,斧钺对使用者力量要求较高,这也限制了其在战阵普通士兵中的普及度。在宋代的应用中,斧钺也多为守城战中使用。因此在实际战争中,斧钺更多是以用于防御的专门兵器的姿态出现,而在火器大规模装备后,其价值便彻底地消失了。
先前我们说到锤与棍棒之间的联系,也提到锥在古代被统称为“椎”。“锥形木棒”是“椎”的本义,也是其原始形态,在西周和之后的春秋及战国时代,它便有了新的发展变化。长杆的“椎”在与钝刃结合后逐渐演变为殳及后世的棒类武器,而在宋代又演变出诸多形制,之后明代的刀棒或大棒也属此类。另外,短柄的“椎”则演变为后世的锤、骨朵等武器。在战国时期,锤并不常用于战阵,但是却有诸多使用记录,笔者便将其中最著名的两个例子记载如下。
其一,窃符救赵。
《史记·魏公子列传》记载:信陵君利用屠户朱亥,用铁锤诛杀了晋鄙,方才取得了军权救援赵国。“魏安釐王二十年,秦昭王已破赵长平军,又进兵围邯郸。……至邺, 矫魏王令代晋鄙。晋鄙合符,疑之,举手视公子曰:‘吾今拥十万之众,屯于境上,国之重任。今单车来代之,何如哉?’欲无听。朱亥袖四十斤铁椎,椎杀晋鄙。公子遂将晋鄙军。……得选兵八万人,进兵击秦军。秦军解去,遂救邯郸,存赵。”
其二,锤击秦始皇。
《史记·留侯世家》记载,秦灭韩,韩人张良为韩报秦仇,悉以家财求客刺秦始皇,“得力士,为铁椎重百二十斤。秦皇帝东游,良与客狙击秦皇帝博浪沙中,误中副车”。
可见当时锤这种武器比较沉重,可以挥击也可以投掷,都是非身强力壮的勇士不能使用。不过因为杀伤威力过剩,直到隋唐之前,锤并不运用于军中为制式武器。但是在唐代,《唐律疏议》记载的“狱官令”中则出现了类似于带头短棒的刑具。而在五代时期,因盔甲技术的升级,同时受到北方游牧民族入侵的影响,打击类武器开始大行其道。最早出现“骨朵”记载的是宋代宰相曾公亮编纂的《武经总要》:“蒺藜、蒜头骨朵二色, 以铁若木为大首。迹其意,本为胍肫。胍肫,大腹也,谓其形如胍而大,后人语讹,以胍为骨,以肫为朵(其首形制不常,或如蒺藜,或如羔首,俗亦随宜呼之)。”
从史籍和考古资料来看,两宋时期,不单是宋朝,辽、金、西夏也都使用这种兵器,因为它本来就是草原牧猎民族自上古便常见的格斗兵器,最适合骑马作战。同时骨朵也常作仪卫兵器使用。《宋史·仪卫志》:“凡皇仪司随驾人数,崇政殿只应亲从四指挥,***二百五十人,执檠骨朵,充禁卫。”河南禹州白沙北宋1 号墓,以及内蒙古、辽宁或其他地区的辽、西夏、金墓壁画中,也都有手执骨朵的仪卫形象。在战场上,锤虽非制式兵器,但作为杂式武装,也多有士兵和将领使用。如《宋史·岳飞传附子云传》中记载:“每战,以手握两铁椎,重八十斤,先诸登城。攻下随州,又攻破邓州,襄汉平,功在第一。”这段记载在后世也被小说、戏曲等采用并有诸多改编,如著名京剧《八大锤》等。
宋、辽以后的蒙元,锤、骨朵是骑兵擅用的兵器,近战肉搏,得心应手。此时锤的形状多为瓜形,六棱或八棱。明清两代仍沿用元代的瓜锤,有铜制的,也有铁制的。同时也把它作仪仗使用,装长柄,锤首鎏金鋈银,称之为“立瓜”或“卧瓜”。
除了用于普通肉搏外,就如《史记》记载的两个故事一样,锤还可以用于投掷,因此也派生出一个变型。这种锤形状呈球形或方体,与骨朵大同小异,但没有装木柄的銎孔,而在球体的顶端或方体的一侧铸有半环形钮。通过环钮系上绳索,投掷击杀敌人,时人形象地称之为“流星锤”,也叫作“飞锤”。流星锤一般多作暗器使用,对于战国时代只能掷出无法收回的缺点,也通过增加绳索进行改进。
明天启年间茅元仪编纂的《武备志·军资乘·器械三》中记载了其使用方法:“锤有二,前者为之正锤,后面手中提者为之救命锤。”意思是使用时, 前面的锤用于击敌,后面的锤则用于防备。前一击不中,便用后面的锤以防不测。这种流星锤在先秦的鄂尔多斯草原牧猎兵器中也可以见到,有的呈球形,外面突出乳丁,有的作多面体,还有的呈秤砣状。不论其形状如何,都有一个***同的特点,就是有一个鼻钮。它们既可以穿上绳索作流星锤使用,还可系短索,索上之后再接短柄,作链锤使用,若甩动起来,其击打力度比普通骨朵更强。元朝的蒙古骑兵也使用这种链锤,锤的形状多呈六角形。而在明代火器普及后,锤的作用和大多数的打击兵器一样日渐式微,尽管清代仍有使用,但多是充作表演或者礼仪所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