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2000年5月28日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以下简称甘肃音乐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甘肃省委领导下,由各族音乐家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与音乐家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甘肃省文联、中国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甘肃音乐家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中国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音乐家和音乐家,促进我省音乐艺术的繁荣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条协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根据自身特点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三条。同意协会章程,并在音乐创作、演出、批评、研究、教学、编辑、翻译、对外交流、音乐普及、组织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我省及驻甘部队音乐家,均可申请加入协会,详细具体的会员条件按新一届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会员条件执行。
第四条凡申请加入本会的,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当地音著协或省级直属院校团推荐,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参加协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第六条会员在协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会员有退出会议的自由。
第七条本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法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组织
第九条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组织原则。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和理事;由主席提名任命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出版物编辑部。
第+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不时召集。
第+1条本会根据需要设名誉职务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章任务
第十二条本会对会员负有联络、协调和服务的责任,并对会员的会务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第+3条积极组织和鼓励团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鼓励和组织成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艺术水平。
第十五条积极举办演出、交流和研讨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的提高和发展。
第十六条组织学术研讨会,促进批评和理论工作的改进和发展。
第十七条组织会员收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文化遗产和民间音乐,弘扬发展音乐的优良传统。
第+8条组织会员参与音乐普及,关心参与民族音乐教育,努力提高民族音乐教育水平,开展社会音乐活动,丰富人民音乐文化生活。
第+9条组织竞赛和评奖活动,奖励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在音乐教育等音乐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音乐人。
第二条+积极推动我省与全国的音乐文化交流,加强与外省音乐组织和音乐人的联系与交流,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努力提高音乐文化整体水平。
第二十一条积极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的音乐家加入俱乐部,不断壮大协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面向社会,把握音乐文化市场经济,组织会员开展有偿服务,举办各类音乐专业技术培训,鉴定音乐技能、论文和作品。积极为协会的业务活动筹集资金。
第五章其他
第2+3条本会资金来源:国家拨款、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2+4条章程修改权属于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届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