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音乐学院2020年录取政策解读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招生政策、法规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也是我校招生咨询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天津音乐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受教育程度:硕士、本科。

(4)学校代码:10072

(5)学校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北院),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9号(南院)。

(六)学校的基本情况:

天津音乐学院成立于6月1958+10月65438。经过60多年的建设,已发展成为北方地区重要的高等艺术教育机构,培养音乐、舞蹈、戏剧、影视等专业人才。学院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务,充分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等职能。学院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发展理念,积极适应国家和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音乐艺术专业人才。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和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计划,决定与招生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下设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事务。

第六条招生领导小组下设的检查组是招生工作的监督机构,对整个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院根据教育部批准的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确定招生专业和规模。

第八条学院为独立艺术类院校,不作省计划。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生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不同专业的全国招生计划,并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高校招生专业(类别)要求和综合素质档案使用要求,以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和我院官网公示为准。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条学院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的原则,以专业成绩和高考成绩为依据择优录取,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自主确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的学院之一。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学院确定的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录取。文化课成绩不分文理,不包含各种录取政策。

第十二条音乐学专业(含音乐学理论、音乐教育、音乐业务和音乐传媒与音乐评论招聘方向)政审、体检合格,学校考核合格,文化课成绩(满分750分)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其他专业成绩(满分750分)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校考专业所有招考方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江苏、新疆、上海等省市总分750分。

第十三条考生必须按照本省要求参加本省组织的艺术类统考或联考,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我院专业考试。不参与省统考或联考的考生可直接报考我院。考生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取得文化考试通知后方可填报志愿。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学院各专业学习的身体要求,对考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和复核。不符合标准的,按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英语是学院所有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第十六条学院年度招生专业及专业考试内容通过招生简章公布。第十七条学院收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审批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发送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发送。

第十八条咨询、联系和录取结果查询方法:

电子邮箱:zsb@tjcm.edu.cn电话:022-24160044(传真)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9号邮政编码:300171。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新生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限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应按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报到,按照国家招生工作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专业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考核不合格者,由学院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录取资格。凡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取消资格。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天津音乐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和《天津音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根据教学计划训练学生。

第22条所有新生均需支付学费。本科学费艺术类、技术类专业1.2万元/学年,其他专业1.5万元/学年。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及相关程序按照财政部教育司、教育部财务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指南》(随录取通知书发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市区学生走读,郊县和本市外省市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住宿标准:1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四条除大型乐器、钢琴、竖琴外,学生应自备乐器。有困难的可以向学院申请租赁。

第二十五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经考核达到毕业标准的,授予天津音乐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我院有关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仅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已经天津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上级审批。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院以往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凡与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章程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顾问的咨询内容仅供考生和家长参考,不属于高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天津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津音乐学院

202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