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全生产条例的一个安全员不能兼两个项目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危险品、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员不能够兼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超过50人的,安全员不能够兼职。详见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