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行业工伤费率
一、制定背景
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要求全面落实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为推进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落实浙江省、嘉兴市2022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平湖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拟定《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通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及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地税局转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贯彻实施上级文件,在结合我市实际的基础加以制定。
三、起草过程
从2022年3月起由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之后开始起草工作。
2022年4月7日,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协商一致。
2022年4月14日-4月24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2年4月26日-4月28日,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法制机构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2条,采纳2条。
2022年4月28日,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2022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2022年6月9日,提交市司法局备案审查。6月10日,收到市司法局备案审查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类别。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风险行业的规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操作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企业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结合我市制造业为主的特点,按四类风险行业核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类别变更。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和企业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并自变更后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
(三)关于行业基准费率。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分别为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
(四)关于费率浮动办法。国家规定除一类行业不下浮以外,费率分五档浮动,分别为50%、80%、基准、120%、150%,***38档费率标准。浮动档次的确定主要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下同)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四大因素,分别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年度核定其应当浮动的费率档次。具体浮动指标有以下四个方面:
1、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支缴率)。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额占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参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法,设五档,上年度未发生工伤且未产生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两档;支缴率小于等于5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支缴率大于15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
2、工伤发生率。工伤事故发生率是衡量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指标,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伤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偶然性,为能体现数据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通知》暂设定“以连续两年”、“超过3%(平均水平2倍以上)两项并列指标进行确定,今后逐步调整完善。
3、安全生产管理。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政策,《通知》规定,被列入嘉兴市安全生产管理诚信分类“D”级或“黑名单”企业,在原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再上浮一档(达到最高档次的不再上浮),以促进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对职工伤害大且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已形成***识应予严格对待,因此《通知》规定,年度内一旦发生职业病的,直接上浮一档。
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动态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的,除一类行业外,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的,不下浮费率。
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通知于每年1月份核定,如时间发生变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我市范围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通知》规定实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六、新旧政策对比
按上级要求,将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按风险分为八类费率。改变了平人社〔2014〕121号文件只上浮基准费率的做法,对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制定了下浮办法,提高企业工伤预防的积极性。
七、施行时间及有效期说明
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八、术语释义
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100%。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四大因素,分别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年度核定其应当浮动的费率档次。
九、解读机关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73-85636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