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什么意思?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中国的一条刑事政策,即对于彻底如实地交代其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要从宽处理,对于拒不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的,要从严处理。坦白与抗拒,必须以犯罪事实的存在为前提。
坦白从宽是法院或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用于量刑的情节认定内容。一般用于警察或律师对于犯罪嫌疑人说的。
没有犯罪事实,交代了也不是坦白,不承认也不叫抗拒。从宽或从严,必须以法律为根据。从宽或从严,只能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酌情适当地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不能超过法定刑的限度。
扩展资料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历史背景已经远去,在强调法治的当代社会,程序的正当性和尊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原则,使得这一口号已经过时。
现代法治理念承认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基本人权,其中一个重要理念就是“不得强迫人们自证其罪”,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
这个观念其实很简单-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心理趋势,即便自己犯了事,也会不自觉地隐瞒或者抗拒不说-这是人类自保的天性,司法应当尊重这种天赋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