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音乐侵权
侵犯音乐作品的,应当赔偿权利人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即赔偿数额一般应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扩展数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下列情形属于音乐著作权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未参与创作,为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拍摄、电视、录像、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六)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直播其表演的。
(八)未经法人或者委托人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一起发表的。
(九)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同意,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
(10)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
(11)剽窃或抄袭他人作品。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并发表的。
(15)未经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16)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17)制作、出售伪造签名的艺术品。
(18)进口或者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为复制侵犯著作权作品提供条件。
我们关注的是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机械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主要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录音录像报酬。
第四十四条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被许可人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音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