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的定义

哲学界的“精神”,即道律,指能量所遵循的维持自身稳定的本性。

即便有着如此定义,道律依然难被理解,毕竟其确实非常空泛。

依据目前的学说,宇宙被分为“物质”与“精神”两大类——“物质”,即等同于本文的“能量”;“精神”,即等同于本文的“道律”。

古希腊哲学家泰勒斯认为“万物有灵”,可谓远见卓识。个人觉得,同样是对道律的认识:一“灵”字,便比“精神”二字,更显高妙。

依据道律,可知任何道能(指能量和道律的合体),均有趋利性(指道能趋向于更稳定的状态的本性)与维原性(指道能趋向于维持原样的本性)。相对于非生物,生物的趋利性与维原性,更为明显;且生物的智能程度越高,两者越明显。

二、能量与道律

宇宙中的存在,莫不属于能量或(和)道律。

因而,宇宙中任何没有蕴含能量的道体(指一切存在的统称),均属于道律——即便是能量(道能)的衍化,和对能量(道能)的认识,也是如此。

譬如冷热,难易,多少,情欲,道德,功业,名位,昼夜,时空,运动与静止,无不属于道律。

然而,由于能量与道律,两者混融;故有些原本属于道律(能量)的存在,由于道律与能量的纠缠不清,而可能蕴含有能量(道律)——譬如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