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水师的舰队象征

清朝时,中国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旗、军旗,最初的海军军旗设计来自于阿斯本-李泰国舰队时期由李泰国所设计的三角黄底青龙旗,后被北洋海军沿用,1880年代改为正方形。待《北洋海军章程》颁布后,遂正式成为最早的具有近代化意义的中国海军军旗。后来的大清帝国国旗也是沿用此图案。

黄底青龙旗为羽纱质地,底呈正黄色,用羽纱镶嵌青色五爪飞龙,龙头向上,分为大小四号,头号横长1丈5尺6寸,宽1丈6寸5分;二号横长1丈3尺9寸,宽9尺5寸;三号横长1丈1尺5寸,宽7尺6寸;四号横长9尺6寸,宽6尺三寸。军旗提督用五色长方旗,诸将用三色长方旗,上角饰以锚形。 歌词为:

宝祚延庥万国欢,景星拱极五云端。

海波澄碧春辉丽,旌节花间集凤鸾。

四句二十八字,就是晚清时期的北洋海军将士们传唱的军歌。它见证了当时北洋海军开放、包容的外交态度。从这首歌中还能发现,北洋海军建军时的气魄和精神,是一段具有价值的历史细节。

值得一提的是,这首歌的曲调和1906年晚清政府成立陆军部时颁布的陆军军歌《颂龙旗》曲调相同,但具体原因尚在考证之中。最终陆军军歌《颂龙旗》也和海军军旗黄底青龙旗成为国旗的典故一样,成为清朝的代国歌。

自甲午战争战败后,这首军歌就湮没于中国的历史之中。直到2012年,中国海军史研究会会长陈悦在英国的外交档案馆资料中发现了北洋军歌,才把这首歌重新带回国内。 经过对原曲谱的整理后,军内资深音乐家雪野按照现代方式进行了谱曲,这首军歌得以焕发新生,并在2014年的《北洋海军兴亡史》中得到展现。 北洋水师成军后拟定《北洋海军章程》,奕譞与李鸿章奏请旨批准。内容包括船制、官制、升擢、事故、考校、俸饷、恤赏、工需杂费、仪制、钤制、军规、简阅、武备等相关事项。

“凡管带官违犯军令,由提督秉公酌拟呈报北洋大臣核办。轻则记过,重则分别降级、革职、撤任。凡记一过者,停资一个月,记二过者,停资两个月;记三过者停资三个月。遇推升之日扣资。资不足者,不准升补。

凡该船管带之属宫,游击以下守备以上人员,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随时秉公酌办。轻则记过、停资,重则禀请提督究办,分别降、革、撤任。倘有酗酒、聚赌不法等事,由管带官一面先行监禁,一面禀办。其记过停资之法,与管带官同。并由提督随时报明北洋大臣查核。

凡副将以下守备以上人员,如获降、革处分,仍留任者,作为署事,官俸只给一半;若本系署事人员,官俸只给四分之一,船俸概准照支。

凡船上属官千总以下人员由学堂出身者,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分别轻重,酌予记过、停资、降革、撤任,与惩办守备以上人员同。其应降、革、撤任者,须先禀请提督批准。

凡船上属官千总以下人员,由水手出身者,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酌于棍责,不记过、停资。事体重者,分别降革、撤任。仍先禀请提督批准。

凡副将以下经制外委以上人员,应得记过、降、革处分,由提督按季汇册报明北洋大臣查考,并咨报支应局、营务处备案。降、革人员并由北洋大臣随时咨会海军衙门备查。

凡经制外委以上人员应得参革、撤任处分者,不准在原船当差,亦不准回籍,不准投效他营,由提督酌量移送岸上船坞、机器局等处效力,或调往别船效力。倘有私逃者,拿获照逃宫例加等治罪。

凡船上头目、水手及一切无官职人物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分别轻重惩处。或遇每月放假之日,罚令不准登岸,仍以若干日为度;或鞭责;或械击;或革退。其革退遗缺,即在本船水手内调补,并移知练营调练勇补额。仍即报明提督查核。

凡水手逃亡者,拿回鞭责八十,监禁一个月;临阵时逃亡者,斩立决。

凡管带宫遇罚办之事应报明提督者,如提督他往,即应报明督队官,不得专擅。

凡船上官弁、兵匠人等,损坏器械、军火等件,由堤督及管带官、督查官讯明,实系疏懈不慎,分别轻重,罚令赔偿。倘系有意损环,按行军例从重洽罪。

凡船上官弁人等违犯军令,照以上所拟各条惩治外,其余不法等事,由提督等援引会典所载雍正元年钦定军规四十条参酌办理。并先恭录通行各船,一体懔遵。”